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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当事人为本司法理念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应用

来 源:作者:聊城市中级法院民三庭   发布时间:2010-2-6   ( 阅 读 次 数:4200 )

 
“以当事人为本”司法理念的提出适应了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彰显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办案宗旨,体现了当事人地位的再次提高。我们要将该理念真正应用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中,最重要的是寻求这一理念与各项工作的联系,探究司法如何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求。

    一、“以当事人为本”司法理念的内涵解读

    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就是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对“以人为本”从大环境进行的分析。在诉讼的特定环境中的 “人”被称之谓为“当事人”,人民法院坚持以人为本,就应当在司法工作中坚持以当事人为本,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就是有了问题需要法院处理的人民群众,为当事人服务也就是为人民服务。 “以当事人为本”的核心是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人民法院开展的一切诉讼活动都要围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而进行。法官在依法行使司法权力时,要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基本,在程序上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在实体处理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处置,在诉讼中要充分了解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引导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形成合理认知。在审判工作中坚持尊重当事人,理解当事人,服务当事人,对当事人采取换位思考的方式与他们交流沟通,做他们的工作,形成司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良性互动。“以当事人为本”不是盲目照顾当事人,不是一味纵容当事人,不是只求一时的稳定当事人的心情,而是尽最大努力满足当事人的需求,用公正的判决给其满意的答复。

    二、“以当事人为本”司法理念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影响

    在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它是权利人智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劳动与辛勤经营共同努力的结果,它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明显提升,因知识产权问题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增多,人民群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增强,司法需求日益增长。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坚持“以当事人为本”,有效化解当事人矛盾,在及时保护权利人智力成果的同时迅速推动科技的进一步创新,推动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要求我们建立更加人性化的法院调解体系

    法院调解是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合意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调解的目的是促使发生矛盾或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进行相互的协调,“化干戈为玉帛”,使办案简便、快捷、彻底。调解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聊城中院每年调解结案的比例达到了一半以上。 在这种更加人性化的调解体系中, 当事人是调解活动中的主人,法官是调解活动的组织者和引导者,调解工作在法官、当事人平等对话的过程中进行,法官在调解活动中引入平等、尊重、合作、对话的调解机制,不讽刺挖苦当事人,不贬低侮辱当事人,尊重当事人的人格,使每个当事人体会到法官的重视和理解,从而激发当事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由被动调解转向主动协调,达到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合法调解协议的结果。在程序上调解不必像判决那样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而是可以更具某些非程序化、人性化的特点,如可以选择“背靠背式”调解或“面对面式”调解,使当事人在一种相对宽松的心理环境下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思解决纠纷。

    (二)“以当事人为本” 的司法理念要求知识产权审判法官严格行使法定赔偿的自由裁量权

    知识产权侵权损失难以确定是当前的一个难题,这是由知识产权本身的无形性和侵权行为的多样性导致的。在权利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因该侵权所遭受的具体损失或侵权人因该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法定赔偿,即由法官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50万元以下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可见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裁量权不是无限制的、随意的权力,我们在裁量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赔偿的目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弥补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同时也具有阻止侵权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制裁作用。所以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既要结合侵权的时间、影响、性质等各因素综合考虑,又要充分考虑到赔偿的目的,使法定赔偿达到弥补和制裁两方面作用的有效结合。在判决时不能只罗列一些判断因素作为套话,而不能让当事人明白我们到底是依据的什么理由确定的赔偿数额,我们仍应引导当事人尽可能的提供确定赔偿数额的证据。要使赔偿数额确定的合理合法,不能让原告赢了官司输了钱,不能让被告产生赔偿数额远小于获利而宁愿接受赔偿责任也不停止侵权的心理,从而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的发展。

    (三)“以当事人为本” 的司法理念要求适用诉前临时措施时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

    2000年以来知识产权法律重大修改之一,就是根据TRIPs协定的要求建立了诉前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制度,这在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中仍然是特有的规定,是法律特别赋予法院保护知识产权的强有力的执法手段。  依法正确适用诉前临时措施,对于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和保护知识产权,具有独特的作用和重要的意义,应该高度重视诉前临时措施的时效性,尽可能在当事人申请后48小时内做出裁定,但在具体适用各项措施时要严格把握适用条件。诉前停止侵权适用于“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这类案件一般事实比较清楚、侵权易于判断,侵权可能性达到基本确信的程度。在认定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应当重点考虑有关损害是否可以通过金钱赔偿得以弥补以及执行预期。可以用金钱补偿或者能够用金钱合理地量化补偿数额,且有可执行的合理预期的,一般不认为是难以弥补的损害。在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临时措施时,申请人应该提供担保,担保金额的确定既要合理又要有效,也可以参考申请人的索赔数额。诉前措施是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的角度上制定的,但我们在保护一方权利的同时也不能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诉前停止侵权涉及当事人的重大经济利益和市场前景,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会影响到的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所以要注意防止和规制权利人滥用权利,避免当事人为阻碍他人新产品上市等重大经营活动而恶意申请诉前临时措施情况的发生,坚持“严格审查和采取必要”的原则,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 

    (四)“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要求我们改进审判作风

    审判作风是党的作风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大力加强审判作风建设,是人民法院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必然要求。只有不断加强和改进审判作风建设,人民法官才能更好地承担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才能在思想和行动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为谁掌权”的根本问题,才能做到司法公正、形象良好、人民满意,才能真正做到以当事人为本。当前审判作风问题是人民群众和当事人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在知识产权审判中也有所体现,主要包括以当事人为本的意识不够强、司法形象不够美、工作效率不够高等问题。改进审判作风,首先要解决好对待当事人的态度问题,要像对待自己的亲人那样对当事人,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帮当事人所需,诚心诚意地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坚决克服对当事人冷横的特权思想和漠视群众权利、损害群众利益以及司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等问题。要切实增强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和效率意识,特别是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能不中止审理的尽量不中止,并尽可能的提高办案效率,尽早使当事人从诉讼的困扰中解脱出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还要大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知识产权审判法官坚持人民利益之上,坚定不移的忠于人民利益。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还要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肖扬院长曾经说过:法官应该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公正廉明是法官的天职和永恒的价值追求,司法不公正、不廉洁不仅是对法官工作最大的伤害,也是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是与我们所坚持的“以当事人为本”理念背道而驰的。

    三、以当事人为本司法理念指导下的办案方式探索

    “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是以当事人为本理念在审判实践中的体现,在案件审理中我们要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帮当事人所需,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复杂程度区别对待。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往往会涉及查封财产或诉前禁令,这对当事人一方的生产经营会产生影响,而知识产权案件的当事人各方面素质普遍要高,对于一些简单的案件我们完全可以对他们明理析法,加强这类案件的调解工作,一方面有助于案件的迅速和谐了结,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迅速解封,使他们把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投入到生产经营中。我们要力争把此类简单的案件办成和谐案,尽可能多的营造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当事人之间和谐的诉讼效果。知识产权法是一门发展中的学科,知识产权案件也在日新月异的变化中,案件新类型总是不断出现,对于一些疑难案件会出现认识上的不同或法律适用上的困难,此时我们不能孤立办案,要通过庭室研究、审委会讨论、请示上级法院等方式,把案件事实弄清楚,把法律条文理解透,这类案件需要我们在时间上多付出,在案件审理中多努力,保证案件在审理期限内有法可依的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争取把这类疑难案件办成经得起时间考验和公众评判的铁案。专利权、商标权受到侵权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著作权受到侵犯会影响到著作权人的名誉,在涉及到知名企业或知名人士时不仅对自身影响大,对社会的影响也很大,稍有处理不好都会产生不良后果,在这类案件处理上我们要充分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用我们公正的判决维护权利人的权益,给社会上潜在的侵权人一个警戒。我们要争取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办成精品案,不仅要做到有法有据,更要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满意,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努力实现公正司法与和谐司法的统一。“三案”的实现不仅能真正做到司法为民,体现人民法院“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更能从根本上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营造出和谐的诉讼效果,努力使每一件案件的审理过程都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次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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