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怎样召开股东会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其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主持、议事及表决等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1、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3、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4、股东会会议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股东会会议的会议记录。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另外,对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重要事项,如果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用召开股东会会议而直接作出决定,但应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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