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王庆祥,男,汉族,1965年3月9日生,住兰山区北园路115号2号楼3单元301室。 被上诉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岚兖路支行,住所地:兰山区临西七路与聚财路交汇处。负责人:陈磊。 一审被告:临沂市永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枣沟头镇孟村。法定代表人:曹永亮。 一审被告:曹永亮,男,汉族,1954年1月30日生,住兰山区枣沟头镇孟村。 一审被告:临沂沂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临西八路与水田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马园园。 一审被告:女,1975年9月6日生,回族,住兰山区兰山办事处南道村448号。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款,改判上诉人王庆祥不承担担保责任。
上诉理由 一: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并未将100万元实际交付贷款人永亮木业有限公司。据上诉人掌握的情况,借款人银行并未将100万元实际履行交付贷款人,鉴于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 责任。 二:贷款合同并未到期,改判贷款的实际到期日为2011年7月30日,借款人提前起诉,违法法律规定。 鉴于以上情况,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此致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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