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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美奂装饰公司诉烟台万邦公司建筑合同案

来 源:自书   发布时间:2012-12-3   ( 阅 读 次 数:24023 )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临沂市美奂装饰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山建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55091432—5.【台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马金望。
被上诉人:烟台万邦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向阳街86号。
法定代表人:关忠贤。
     被上诉人:关忠贤:男,196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徐集镇才林西村101号。身份证号码:370832196807181339.
被上诉人: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海门市 常乐镇。组织机构代码:73570401-7.
法定代表人:陈锦石。
被上诉人: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埠岚村55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5445793-9.
法定代表人:张吉亮。
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烟台万邦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关忠贤支付工程款项1014181.42元。判决被上诉人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994400.00元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犯上诉人合法利益,请求二审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或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致使一审结果对上诉人不公平。1:本案是合议庭审理,但是案件五次庭审只有一名助理审判员一人审理。民事诉讼法合议庭必须有三名法官组成,审理程序和判决结果有合议庭成员共同商定,以避免个人审理的认识不足或个别法官的偏听偏信。本案案情复杂,法官一人审理导致偏听偏信,导致事实未审理清楚,使用法律错误。2: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一审法院应依法追加烟台万邦劳务有限公司参加诉讼。庭审调查中,被告关忠贤代理人提交烟台万邦劳务有限公司证明一份,内容为:分包合同为烟台万邦劳务有限公司与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万邦劳务公司委托关忠贤与上诉人签订合同,合同章盖了万邦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公章是改错了,应该盖万邦劳务公司的章,万邦劳务有限公司愿意承担责任。该证据的出现 使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化,因为上诉人自始至终不知道有万邦劳务有限公司这一单位,更不知道该公司参与了该工程。一审法院应传万邦劳务有限公司到庭作证或追加其为被告以便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但是一审法院未查清该部分事实,便枉下判决。3:程序错误之三,一审庭审中主审法官以无证据表明华都公司和南通公司为发包方和转包方为由,多次要求上诉人,无奈之下上诉人撤诉,但是华都公司和南通公司是发包方和转包方是不争的事实,证据充分,上诉人无奈由申请追加二公司为被告。4:主审法官强制要求上诉人变更一审诉讼请求,最初的诉讼请求是一:烟台万邦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关忠贤支付工程款项1014181.42元。二: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法官要求必须在第一项诉讼请求选择烟台万邦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或关忠贤承担责任二者选其一,而不能要求两者共同承担,在无奈之下,上诉人作出选择,上诉人认为法官的这种要求是不合适的。以上种种错误,都是由于一审法院未依法组成合议庭,一人审理,偏听偏信,对案件事实把握不准,对法律规定理解有误造成,致使在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盲目下判。
二:被上诉人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和转包方,应在未付工程款994400.00元范围内直接支付给上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该规定,发包人和分包人可以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工程早已竣工居民早已入住,但是华都公司在庭审中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已全额支付工程款,南通公司自己承认有26万余元的工程款未支付,但是从其提交的证据2010年10月份南通公司抵顶给万邦公司华达大厦房屋一套作价694400元用以抵顶工程款,该证据显然是在作假,合同尚未签订,工程尚未施工工程款已经支付,并且南通提供的财务账单上的合同号与1#、5#、6#外墙涂料合同号不符,以上观点上诉人代理律师已当庭提出。另外于2011年5月份支付的300000元,南通公司提交财务银行账单领款人是徐有江而不是万邦公司或关忠贤,显然该300000元也未支付。一审法庭对上诉人的异议置若罔闻。导致应该承担责任的华都公司和南通公司未判承担责任。
三: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庭审中,南通公司提交于2010年10月25日烟台万邦劳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8号】与南通公司签订的1、5、6号楼外墙涂料工程合同一份,并且关忠贤代理人提交烟台万邦劳务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关忠贤是受该公司委托办理与上诉人施工事项,万邦劳务有限公司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且解释合同上盖的烟台万邦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章是盖错了。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应依法追加烟台万邦劳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以便于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更好的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一足以影响案件事实的关键事实,一审法院未予以审查。
四:承包转包流程图:山东华都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烟台万邦劳务有限公司——关忠贤、烟台万邦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临沂市美奂装饰有限公司。【说明:我方一直不知道万邦劳务有限公司参与该工程】
烟台万邦劳务分包有限公司2007年3月22日成立——2008年6月21日吊销。
烟台万邦劳务有限公司与2010年10月25日成立。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上诉人作为台商,要求公平的国民待遇,相信大陆的司法公正。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判决。
此致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临沂市美奂装饰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徐伯超联系电话:1396995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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