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祥(原告)与于磊、田凤桂(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3-04-24 15:05:41 来源:临沂在线 作者: 浏览次数:884    网友评论 条 >
[案情]
案外人元硕公司授权原告刘少祥为元硕碳晶电热板产品泰安地区、临沂地区的总代理。被告于磊、田凤桂以春晖暖业的名义发布广告,自称系元硕碳晶临沂地区总代理,并实际销售元硕碳晶产品。原告以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竟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审判]
临沂中院一审认为,刘少祥所主张的其作为区域代理商的权利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定权利和利益。于磊、田凤桂以“元硕碳晶临沂总代理”的身份发布广告,对相关消费者进行误导,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使真正的代理商刘少祥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受到实际损害,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于磊、田凤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万元。
[评析]
本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规定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适用的情形进行了界定。
凡是法律已经通过特别规定作出穷尽性保护的行为方式,不宜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规定予以管制;对于竞争行为尤其是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的行为的正当性,应当以该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作为基本判断标准。
本案审理的意义是法院认定:区域代理商仅取得了该产品销售的正常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该优势地位的权益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则第二条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予以保护,同时,保护力度应适度,保护力度加大,既构成产品销售的区域垄断,限制了商户正当竞争,不利于消费者利益,也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本义。该案的判决明确区域代理商权益的保护范围,构成要件,为临沂国际物流城的建设及区域代理商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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