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伯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妻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发表如下观点,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王某某不构成犯罪,是没事纠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应是村委会成员,或者是党支部成员,受到政府委托办理委托事务。本案中,支部书记王某某办理的是村委会的事务,但是也并未受到政府授权,因此双方发生的是民事纠纷而构不成刑事犯罪。
二:被告人王某某如果构成犯罪,也是共同犯罪的从犯,所起作用最小,分赃最少,应在法定刑以下下从轻或减轻判决。该案犯罪的犯意是由加油站的经营人曹某某向刘某某提起,然后又有刘某某找到韩某某,韩某某找到王某某,曹某某和刘某某韩某某谈好20万元,其中5万元为缴纳延长10年的土地承包费,为了各自的利益最大化,韩某某再向王某某协商时,将总款数隐瞒了,改完合同向王某某送5万元钱时,将总款数20万隐瞒了,只是说给王某某5万元,并没告诉王某某总款数。然后被告刘某某分得7万韩某某8万。在这期间,被告王某某从未和送钱的曹某某联系,也不知道刘某某参与其中。同案犯隐瞒受贿总款数的目的是分得更多赃款。为此目的才采取了欺骗的手段。因此,被告人只对知道的5万元负责。
三:被告人王某某平时表现较好,在村民中口碑较好,以前无违法犯罪行为,无前科。
四:被告人王某某家庭困难,他的两个儿子都曾患有脑瘤,分别于2006年、2011年到北京医院做手术,因此家庭十分困难。
综上所述,王某某知道的受贿总额为5万元,而总数20万元,因受同案犯欺骗,一直不知,因此应只对5万元总额负责。属于 较大,应在5年以下量刑。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
                                     201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