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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杀人案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来 源:   发布时间:2013-5-14   ( 阅 读 次 数:36696 )

 

王某某故意杀人案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周某某

     被上诉人:王某某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2013】临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撤销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00万元。

     三:一审程序错误,请求依法发回重审。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不公,被上诉人故意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法定的从轻判决情节,也没有酌定从轻情节;被上诉人外逃16年,双方矛盾逐步升级被上诉人既不道歉,也不赔偿民事损失,未获得死者亲属谅解。基于以上情况,一审法院理应判处被上诉人死刑,以命抵命,以实现公平正义。但是一审判决一边倒向被上诉人,导致上诉人无处伸冤。

     一:被上诉人故意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1:事情的起因,19961125日,被害人时年58岁,推架子车往家推菜,被上诉人的母亲在途经的小桥上洗衣服,推车碰了衣服筐子,双方发生口角,被庄邻劝说各自回家。2:事情本已结束。但是晚饭时,被上诉人听说后,提散弹枪伙同其父一路骂街来到被害人家中,朝站在堂屋门口的被害人一枪,被害人倒在血泊之中。3:打完之后,上诉人又踢了被害人妻子几脚,并说:谁来我打谁,打死一个够本,打死两个赚一个。然后扬长而去。4:散弹枪威力强大,射击位置在身体中部。苍山县公安局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书描述,创口在被害人左股上部,左腹股沟区,会阴区有100余处散弹创口,创口面积直径25厘米,成蜂窝状。单个散弹创口,呈圆形、椭圆形,直径最大值0.6厘米,最小值0.3厘米,创周表皮脱落,中心组织缺损。解剖检验,切口左股上部皮肤,皮下组织股部肌肉广泛出血,股动脉断离,股静脉多处破裂,取出圆形弹丸数枚。鉴定结论为,被害人左股动脉断离,静脉多处破裂,被害人是失血性休。5:被上诉人杀人后,一直外逃10年,其本人及其亲属既不道歉也不赔偿,并且上诉人家族的蔬菜大棚时常被损害,应是被上诉人家所为,两家矛盾逐步升级。被上诉人直至审理期间,无任何悔罪表现。

     二: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法定的从轻判决情节,也没有酌定从轻情节。被上诉人无任何法定情节可以从轻,并且外逃16年,生有两子,已经是大赚特赚, 而被害人操劳一生,本应安享万年,却早已冤死。现在是既不抵命也不道歉赔偿,公平正义无法实现。

    三:被上诉人是既不赔偿也不道歉,没有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一审环节,被上诉人一直没有赔偿诚意, 抱着既不抵命,又不赔偿的态度,妄图晓兴过关,没想到不公的一审判决,却如杀人犯所愿,不知道公平正义在哪里?更不知道公平正义的尺度在哪里?以及怎样实现公平正义?

     四: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导致判决不公。第一次庭审时,是判决书上署名的合议庭成员,但是第二次庭审时,只有主审法官还在,另外两人已经换了另外两名人民陪审员。这说明合议庭成员没有参加第二次庭审,没有参加第二次庭审导致合议庭成员无法充分了解案情,公平公正合义案件,最终导致了本案的不公判决。

     综上诉述,请求二审法官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改判被上诉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改判被上诉人赔偿民事损失共计200万元。以实现公平正义。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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