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服务项目 | 业务特色 | 收费标准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咨询留言  | 闲情逸致  | 超信客户
首 页刑事辩护经济合同行政诉讼执行代理婚姻家庭商标专利工伤医疗交通事故公司企业金融保险建设工程房产纠纷 
      当前位置:主页> 继承纠纷起诉状 > 文章内容

继承纠纷起诉状

来 源:   发布时间:2013-6-9   ( 阅 读 次 数:47172 )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娜娜。

     被告:李春钰【刘兴建之妻】,女,汉族,成年,住址:兰山区

     被告:刘佳乐【刘兴建之女】,女,汉族,10岁,住址兰山区金雀山。法定监护人:李春钰【刘佳乐之母】,女,汉族,成年,住址:兰山区

     被告:刘玉钦【刘兴建之非婚生子】,汉族,200810月出生。

法定监护人:李春钰【刘玉钦之母】,女,成年,汉族。

      第三人:王伟,男,汉族,个体工商户,1973年生,住兰山区。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调解或判决被继承人刘某某遗产160000.00元现金,偿还第三人债务70000.00元,剩余90000.00元部分由原被告四方依法分割。

    二:诉讼费由原被告四方依法分担。

事实与理由

     被继承人刘某某生有儿子刘兴建,女儿刘娜娜。刘兴建与妻子李春钰于2000年生女儿刘佳乐,刘兴建与陈旋英与2008年非婚生儿子刘玉钦。

    被继承人之子刘兴建于2008年因故意杀人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与2010年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审理期间嫌疑人刘兴建之父刘某某与被害人方达成调解意向,双方同意赔偿25万元和解。被继承人于20104月份用房屋拆迁补偿款等凑齐160000.00元,交给辩护律师赵律师,被继承人之女原告刘娜娜借来现金90000.00,交给赵律师律师,共计250000.00元,有赵律师律师交到省高院。但是,在该案件未签署赔偿协议前被继承人宝才于2012726日因病去世,刘兴建在看守所因病救治无效于2013年年初去世,省高院的案件终止审理,所交纳的赔偿款项250000.00元应由省高院退回,其中的90000.00元为刘娜娜个人款项,应该归刘娜娜个人所有,剩余16000.00元应是被继承人刘某某个人遗产。但继承人各方就如何偿还债务分割遗产无法协商一致。

     刘兴建婚生女儿刘佳乐,非婚生儿子刘玉钦,以及刘兴建妻子李春钰,该三继承人享有刘兴建的遗产份额。

     另外,2009126日,被继承人为筹钱救儿子刘兴建,与第三人王伟签订买房协议,协议约定将被继承人所有的住房卖给第三人,房屋价格70000.00元。协议签订后第三人将购买款70000.00元交付被继承人,但是被继承人并未将房屋交付第三人,该70000.00元房款也在救儿子时支付各种费用用等各种费用花光。该房屋于20104月分被政府拆迁。为此,被继承所欠第三人购房款一直未偿还。该欠款应用遗产支付。   

     为家庭和睦,并顺利从省高院支取应退回赔偿款,请法院给予调解或判决。

此致

兰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

                               时间:       文章作者:徐伯超律师

 
    §站 内 声 明 :
“本网站是非营利性网站,旨在宣扬法律意识,交流执业学习心得。网内部分文章来自其他网站,只做为交流学习之用,相应的权利均属于原权利人。如权利人认为不妥,请来电或来函说明,本网页随即停止转载和使用。谢谢合作!”
   最新5篇热点文章

 继承纠纷起诉状
 李某某故意杀人案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执行难!难在哪?
 本所任命王晓华周瑞资律师为副主任
 徐伯超律师、刘新民律师被曲阜远大工程有限公司聘为长年法律顾问。
   推 荐 文 章

 砥砺前行,共铸卓越——超信律师事务所2018年会
 本所任命王晓华周瑞资律师为副主任
 继承纠纷起诉状
 李某某故意杀人案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王某某故意杀人案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本网站所刊资料,部分源于网络,转载请注明出处 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备案号:鲁ICP备号
Copyright © 2004-2007 www.linyilawyer.com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