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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信用风险治理机制基本轨迹与观点

来 源:   发布时间:2009-5-11   ( 阅 读 次 数:4149 )

 
1、80年代到90年代初:信用风险逐渐积累、第一次爆发("三角债"问题)、政府直接介入。 自我国企业开始实行独立核算的制度,要靠企业自己的盈利来养活职工始,我国的信用风险问题就开始凸现出来,并呈愈演愈烈之势。从改革开放伊始到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之前,在这个时期原有的统一财政拨款、统一财政结算、统一计划、统一生产、统一购买、统一销售的模式逐渐被打破,各个企业逐渐成为关心自己的盈亏状况的经济实体。而在原有体制下的相互之间的往来欠款很难马上得到清理,这会影响到后一年的生产与经营情况,又使得后一年的相互欠款难以清理,如此往复,信用风险便逐渐积累,最终可能会影响到一些的企业的生存。此时,就出现了我国第一次信用风险的爆发,出现了影响深远的全国范围的"三角债"问题,其实,何止是三角!

  这个时期的信用风险可以说是在我国经济制度转型的转折点处出现的"摩擦性信用风险"。在这之前的经济制度中并不是不存在企业之间的相互欠款问题、也不是没有信用风险,只是在统一核算的制度下国家是承担信用风险的主体,此时的国有企业实际上是在经济人格上不独立的主体,国家就象一个巨大的清算中心,把国有企业之间的欠债和被欠的债在他那里全部轧清。

  在由国家承担企业之间的信用风险的年代里,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报酬、福利等与该企业的经营业绩是没有关系的,有没有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管理得好不好都没关系,日子一样过得风平浪静。一旦有一天,国家不再补充那100万了,要靠你自己企业的赢利发工资、经营发展时,资金供应链突然断掉,原来隐藏于系统之中的信用风险一下子就全部爆发出来了。在中国自从1985年中央政府开始紧缩银根之后,企业帐户上"应收而未收款"、"应付而未付款"的额度就大幅度上升,1991~1992年间,"三角债"的规模曾占到银行信贷总额1/3的地步。

  在这个时期,国家采取的办法主要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办法,一是以国务院的名义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三角债"工作的通知》。1991年原国务院生产办在国务院有关领导的直接领导下组织了清理企业"三角债"的工作。二是展开相关的运动"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当时采取的具体的办法主要可以分成三种:一是银行注资清债;二是债务各方多方自行轧清;三是不溯及既往,重新来过,不还旧债、不付货款、不发新货,依此减少债务。银行注资清债是一种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刀切"行为,它难以解决问题,可能会形成前清后欠,重蹈覆辙的情况。自行轧清的办法在我们举的简单例子中是可行的,但是更多的情况不是象这个简单的例子那样,一是债务链不太可能是完全闭合的,第二是链上的债务难以恰好多方轧清,因此这个方法只能够适用于少数企业,或者说只能够解决部分问题。"三不"方法是1993年以后,出于宏观调控、抑制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的需要,中央货币当局停止注资清债,煤炭、电力、冶金等最上游的部门为了生存最先采取的办法。

  2、90年代中后期:信用风险蔓延、相关法律建设、相关中介机构逐渐成长由于在第一阶段体制转变拐点处"摩擦性"信用风险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我们在前文中曾经谈到信用风险的传染性特点,只要信用风险没有得到很好的遏止,它就会逐渐积累,并不断蔓延,侍机爆发。我国90年中后期就属于信用风险的累积与蔓延时期,企业之间欠债的信用风险不仅没有减少,在总量规模、拖欠时间、最终形成坏帐的比例等方面都有增无减,企业部门的信用风险越积越重;同时,由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在资金方面的高度依存关系(到1996年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的贷款占到总贷款余额的80%),发源于企业之间的信用风险问题由于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不仅影响到本部门的发展,同时还向其它部门蔓延,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在90年代后期中国信用风险问题的焦点已经转向国有商业银行部门的不良贷款问题,这正是信用风险蔓延的表现。根据有关专家的估计,90年代末,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主要包括逾期、呆滞、坏帐贷款)在全部贷款余额所占的比例高达20~25%左右,而美国、芬兰、瑞典的商业银行能把这个比例控制在10%以下。

  在这个期间,我国信用风险治理的制度建设主要表现在相关法律的颁布、中介结构的逐渐成长。政府在这个时期对信用风险,尤其是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问题的处理上已经脱离了原有的计划体制下的模式,在广泛比较了国际通行方式的基础上,采取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债转股模式。与此同时,中央银行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进行国内金融秩序的整顿,通过注资、收购、关闭等方式化解了中银信托公司、中国农村发展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严重风险。在1998年,中央银行先后关闭了海南发展银行、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12家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从法的角度治理信用风险实际上就是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二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债法在任何国家都不是一部法典或者单行法,它一般都是以民法典为基本法,散布于相关的单行法或部门法。我国民法典的建设经历曲折,迄今没有完整的民法典,只有一部87年开始实施的100多条的《民法通则》。90年代我国相继颁布实施的与信用风险治理相关的单行法包括:《担保法》、《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尽管我国在信用风险治理的法律层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但是我国债法的体系还存在着重大的缺陷:(1)基本法对债权只做了简单的原则性规定,难以成为单行法制定的指导准则,使得我国债法体系内部缺乏统一的逻辑。(2)内容简而不明,操作困难。民法通则涉及债的只有10余条,合同法有关条款重复、重要方面考虑欠缺、容易出现歧义等。(3)政策与法律常有相悖之处。

  在这个时期,与信用风险治理的有关中介组织也开始在我国逐渐成长起来。90年代开始成长的相关中介组织主要是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报告与相关信息提供商。他们的基本定位是提供与信用有关的信息,主要的产品是各种层次的信用报告,以安博尔中诚信的报告种类为例,包括普通、标准、深度、行业等信用与分析报告。然而国内企业由于信用管理的意识与技术问题,对信用报告的需求比较小。在国外还有一类重要的中介机构在信用风险治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他们是所谓的讨债、追债公司,但是在我国,这样的公司比较少,须有相关公安部门的批准才能够成立和经营这项业务。我国信用中介结构发展至今,规模仍然很小,大部分在生存的边缘线上挣扎,没有成为我国信用风险治理的真正中坚力量,原因主要有:(1)刚开始时,大部分评级公司都是有国家背景的,中立性比较差,公众对其评价结果的信任程度不高。(2)尽管后来这些评级公司都纷纷和国外的著名评级公司合作,但是国内市场需求仍然不振,出于生存考虑,难以做到中立超脱。(3)信息来源可靠性差,数据与信息积累不够,能够提供给客户的有用信息比较少。(4)国内市场需求难以启动。中国的传统是定性思考,企业一般不相信几个简单的数字,因为他们知道数字是最容易操纵的。

  3、90年代末期以来:信用风险集中爆发: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资本市场上的种种信用风险、地区性信用问题。信用问题引起全社会关注,治理中国信用问题整体方案初见端倪。从90年代末到21世纪初,我国开始进入了信用风险全面爆发时期。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举步维艰,债转股效果远非令人满意,拖欠习惯积重难返;股市上的信用风险问题更是一个接着一个;甚至连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出现了诸多信用风险问题;尤为突出的甚至出现因为一些信用风险的巨大影响,导致整个地区背上了无信的黑锅,使得当地的经济出现明显的负增长,汕头就是这样的反例。

  这个时期信用风险的治理出现了这样几个特点:(1)信用问题引起各个部门的高度重视,从中央领导三番五次地强调信用的重要性,到人大、政协的多次提案,到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都表明中国人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了;(2)有关地方政府开始着手建设本地区的信用体系,尤其是建设当地的信用网。无论这些信用体系的建设是多么的初步,这毕竟是中国政府走出的关键性的第一步。我们还注意到,着手建设本地信用体系的地方政府通常分成为两个类型:一是曾经尝到信用风险苦头的地方,比如温州、汕头,他们有着重新树立形象的强烈冲动,因此在本地信用网、相关信用体系建设、甚至在舆论造势方面不遗余力。二是意识比较先进,总能开全国风气之先的地方,比如北京、杭州、上海等。(3)参照国外的相关的信用立法,以美国为例,多达10部左右,但是我国迄今关于信用方面没有一部专门法,即使散见于其他相关法中的条款也比较零散、逻辑不连贯、规定不细致等问题。鉴于此,中国的立法部门开始摸索中国信用立法的道路,有望提到中国的立法日程中来。这可能是这个时期中国信用问题治理的最大进步。(4)包括厉以宁、吴敬琏、陈清泰、张维迎、董辅礽、林毅夫等著名学者在内的众多学者积极探索我国信用问题治理的途径,全面治理中国信用问题的整体方案开始逐渐浮出水面。下面我们将目前关于我国信用风险治理的几种有代表性的思路概要地列举出来:吴敬琏的观点可能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概括地讲就是要建立一个"信用体系",有的人称之为"国民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等。这个体系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道德基础,社会中介与法制建设,信用主体自身的微观治理,我们用下面的金字塔形来表示:

  国民信用体系的建设在道德伦理基础建设方面,吴敬琏特别强调了政府应该设法提高公信力,在中国的信用风险治理过程中,政府信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连政府都失信成习,那么社会必然会失信成风。同时我们注意到,吴敬琏的观点和他对中国改革的大思路是一致的,那就是特别强调企业主体的改革,以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的改革为基础推动整个经济的改革。对中国的信用风险的治理也是如此,他特别强调了企业主体的产权明晰、治理结构的完善和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在吴敬琏的思想框架中,他还特别强调法制与法治的重要性,他认为市场经济有好的市场经济和坏的市场经济之分,而好的市场经济应该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是法治的市场经济。在我国信用风险治理方案中,他也强调了"一套透明的法律体系与公正的司法体系"的重要性,并特别强调"提高失信成本",要确保失信者受到应有的行政或司法处罚,还要使他们在经济上受到损失,直到无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立足,使人们不敢以身试法。其他的一些相关作者的言论与政策建议可能会在这个框架中的某一个层面具体展开,比如关于统一信用代码、规范信用制度建设、法律的健全等。

  关于政府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定位问题也达成相当一致的看法。以董辅礽教授为代表的观点认为在当前这样的转型阶段,要很好地治理信用风险问题,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但是也强调了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应该是"推动、规范、监督、服务",他指出:"我们不能因为少数的信用中介结构可能会出问题,就不依靠市场去建设信用体系,而是由政府建设信用体系,由政府去办信用服务机构,政府的责任是加强法制建设,监督法律的实施,维护市场的秩序。"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政策法规司司长张德霖同志更是非常透彻地指出:"要以建设和完善企业信用管理为中心,推动信用体系的建设。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企业改革始终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国家经贸委一直负责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工作,这是国家经贸委的中心工作。企业既是市场主体当中的主体,也是社会信用主体,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而企业的经营机制是否完善,改革是否到位,又关系到信用体系的建设。因此,国家经贸委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承担着重要的任务,需要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深化企业改革,推动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张德霖同志的这段论述清楚地反映了我国政府对于自身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定位非常清楚,是一个促进者,更为难得的是他还深刻地指出了,信用体系建设和我国的其他经济体制改革一样,同样要走企业的路线,当企业这个市场经济的主体真正关注自己的信用、能够管理自己面临的信用风险的时候,我国的信用体系才能够真正建立起来,所以,政府的促进、推动作用应该从继续深化企业的改革入手,而不是简单地建立一个类似信用网就能够解决问题的。这个思路和吴敬琏高度强调信用主体微观治理的框架是完全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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