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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庭前程序

来 源:   发布时间:2009-5-11   ( 阅 读 次 数:4239 )

 


  摘要:所谓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而审理前的准备,则是指法院在受理原告的起诉以后到开庭审理之前,由案件承办人员依法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称。它是普通程序中开庭审理前的一个必经阶段,是保证庭审质量、提高庭审效率必不可少的基础,是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必备前提,对于保护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从做好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的意义,庭前准备的内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现状以及如何规范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以阐明笔者在庭前准备这一问题上的个人见解。 

  一、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的重要意义 

  从当今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立法来看,都有关于审理前准备的规定。尽管各国在程序的称呼和具体内容甚至于诉讼功能上存在较大区别。例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法院认为有必要整理争点及证据时,可以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将案件付诸准备程序”。又比如,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在第六章“开庭审理”之前,设置了“发现程序”,其中分别就当事人向对方收集证据与案件情况、审前会议、审前和解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庭前准备程序是普通程序中开庭审理前的一个必经阶段,是保证庭审质量、提高庭审效率必不可少的基础,是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必备前提,对于保护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切实维护当事人的。【1】 

  二、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119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前准备阶段主要有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⒈ 在法定期限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限期被告提出答辩状,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通过此项工作的完成,有助于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即了解对方主张的前提下有准备地参加法庭审理,并在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基础上,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⒉ 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与合议庭组成人员。依照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也可以口头告知,如果已经确定开庭日期的,应当一并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开庭时间、地点,以便其按时参加庭审活动。合议庭组成后,应当在3日内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以便其依法充分有效地行使申请回避权。 

  ⒊ 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这里所说的诉讼材料,仅指原、被告双方向受诉法院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他们各自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此项工作的目的在于使审判工作人员通过认真审核诉讼材料和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来了解案情,审查证据,以便掌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需要庭审调查、辩论的主要问题,【2】为在庭审活动中正确地指挥诉讼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⒋ 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人民法院除了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逐项完成上述必要的准确工作之外,还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适时进行下列活动: 

  ⑴ 对专门性问题,合议庭认为需要鉴定、审计的,应当及时交由法定鉴定部门或者指定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委托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⑵ 开庭前,合议庭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交换、核对证据,核算帐目。 

  ⑶ 合议庭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在开庭审理前让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自行协商解决。 

  ⑷ 合议庭审查案卷材料后,如果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经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径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发给双方当事人。开庭审理前达不成协议的,合议庭应即研究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和庭审提纲,并应明确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分工。 

  ⑸ 开庭日期确定以后,书记员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开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3】 

  三、我国民事诉讼庭前程序的现状 

  ⒈ 我国审前准备模式是为法官而设计的,当事人处于非主导被动状态。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现有的审前准备程序规定上看,其主要内容为:法官向当事人送达应诉材料、答辩状副本,法官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法官追加当事人等。不难看出这些程序规定是为法官而设定的,更多的是赋予法官职责和义务,法官是处于主动状态,当事人是处于被动状态,这种模式是不利于当事人发挥主观能动作用。 

  ⒉ 现有审前准备模式极易促使法院审判职能替代当事人诉辩职能现象发生,容易形成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对抗局势,不利于民商事审判工作有效开展。因此,法官开展庭前准备工作在当事人眼里显得尤为重要,法官积极主动状况与否,直接影响到审判的社会效果。有的法官为了查明案情,证明客观上真实,积极主动核实起诉一方的举证材料,甚至亲自收集、补充证据,这种越俎代庖的行为违背了人民法院收集证据规则,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法院收集证据的职能混为一谈。 

  ⒊ 从“一步到庭”审理模式到现有审前准备模式转变,可以看出我国是非常重视审前准备工作的。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为了能够使民商事审判工作与国际顺利接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应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是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它否定了“一步到庭”审前模式的合理性,有着极其重大进步意义。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出台之前,《民事诉讼法》对审前程序仅作七条的规定,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却细化到八十三条规定,说明了审前准备工作改革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是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 

  四、如何规范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 

  ⒈ 确立专门送达制度。在法院内部成立专门执达队伍,从事各类诉讼文书送达工作。送达范围可选定为应诉通知书、起状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判决书、上诉状等。其程序上的操作亦可按照民事诉讼规定进行。从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来看,被告一般均没有按期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由此导致原告收到答辩状的时间推迟。这样虽然并未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任何规定,但从实际来看,它使原告因此而丧失了作为诉讼当事人所应当依法享有的对对方当事人诉讼主张的了解权,处于与被告显然并非公平的诉讼境地。为了有效地避免这一负面影响的发生,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这一问题上的规定,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⒉ 服务于庭审原则。审前准备工作的目的,就是要让法官与当事人更加明确案件争议焦点,使法官能够更加熟悉案件情况,当事人能够认清自已的举证方向、举证责任,以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提高庭审工作效率,起到促进当事人之间纠纷、矛盾化解作用。这就需要我们讲求服务于庭审这一原则。 

  ⒊ 讲求审判效率原则。审前程序准备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让法官和当事人做好庭审准备工作,更好地发挥庭审效果,提高审判效率,以防止案件突袭裁判和拖延诉讼现象发生,保障诉讼公正与效益价值的实现。因此,审前程序改革是否趋于完善,很大程度要看审判效率是否得到提高,审判效率明显提高了,才能说明审前程序改革是成功的。因此,审前程序改革要不断寻求工作切合点,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⒋ 应进一步完善证据展示、交换制度。对于证据多、疑难复杂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展示与交换,证据展示与交换应由法官助理进行主持,或者由法官助理引导双方事人或代理人相互间进行展示或交换,证据展示与交换一般在开庭审理前进行,对于展示和交换的次数,笔者认为可以不加以限制,如果发现故意制造次数或拖延诉讼的,视情形可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 

  ⒌ 应进一步规范庭前调解制度。明确庭前调解工作由法官助理主持,主审法官不得提前介入。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也可以通过双方代理人之间交换意见进行和解,助理法官在庭前调解中的角色是处于促成和引导的作用。一旦双方达成协议的,仍应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进行确认;不能达成协议,进入开庭审理程序的,庭前调解制度操作也避免了法官与当事人正面接触,起到预防司法腐败作用。此外,庭前调解制度应规范主持庭前调解的人员、时间、次数、场所及把握的原则、遵循的程序等,使庭前调解工作能够按照自愿、合法、有序进行。同时,必须注意将庭前调解与审前准备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发挥二者之间互相能动作用。 【4】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庭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对于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审判实践中,应当更加科学合理地把握好这一程序性工作,以利于全面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效率。同时,能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一丝不苟地完成审理前的各项准备活动,将直接决定着开庭审理工作的质量好坏与效率高低。 

  但是,在近几年开展的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中,却出现了一种主张弱化甚至取消审理前的准备尤其是审前调查而直接开庭的错误做法,也即所谓“一步到庭”。一般来讲,持这种主张的人理由是:为防止法官因此而进行审前调查而先入为主,强化庭审功能,提高庭审效率,在受理原告的起诉后,除进行必要的事务性准备外,不应再进行任何调查活动而应当直接开庭。这种主张是十分有害的。首先,它不符合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要求,是一种严重违反程序法的行为;其次,倘若取消审前调查,开庭审理中必将为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点而花费大量时间,反而阻碍庭审的顺利进行;最后,由于目前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尚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一步到庭”模式下的庭审活动可能会因法官素质上的欠缺而中途受阻,最重要的是,还可能因此而影响到裁判的正确做出,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因此,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一定要坚决做好,并且绝不掉以轻心。只有这样,才能为法庭审理活动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注释: 
  【1】白绿铉:《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年版,第84页。 
  【2】参见1993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2条。 
  【3】江伟主编: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罗朝栋:《试论民事诉讼庭前程序改革与完善》 


  (作者:刘晓芬,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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