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服务项目 | 业务特色 | 收费标准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咨询留言  | 闲情逸致  | 超信客户
首 页刑事辩护经济合同行政诉讼执行代理婚姻家庭商标专利工伤医疗交通事故公司企业金融保险建设工程房产纠纷 
      当前位置:主页> 浅谈律师党建工作的现状与开展 > 文章内容

浅谈律师党建工作的现状与开展

来 源:   发布时间:2009-5-11   ( 阅 读 次 数:4624 )

 



  律师通常被认为是“自由职业者”。作为各种社会纠纷的代理人,律师与社会各界联系既深入又广泛,具有相当社会能量,但通常情况下被认为是“没有固定立场,接受谁委托就为谁说话”。因此,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多元化格局正在形成、社会矛盾和冲突开始增加的当代中国来说,律师很容易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各种利益群体的代表甚至组织协调者,成为既有能力为执政党排忧解难、也有能量给执政党制造麻烦的特殊职业。对于律师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应当从这个行业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作用的双重性来理解,从这个行业本身的自由属性和社会能量与执政党之间可能产生的内在紧张关系来领会,才能深刻到位。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必须准确把握新时期律师工作的新特点,研究新时期社会中介组织-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的新趋势,加大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和管理工作力度,发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政治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我市目前律师所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做一些浅显的探讨。 

  一、律师党建工作的现状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律师执业机构运行机制逐步转变,律师由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转变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执业机构的性质也由国家事业单位转为社会服务机构。相应地律师党建工作的环境、条件与内容也发生很大的变化,在律师这一特殊群体中开展党建工作,可供借鉴的经验非常少。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和影响力,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环节,也是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的基础。近年来,律师行业的党建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这与党建工作的要求,与律师文化建设的内在需求相比还相距甚远,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仍然存在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律师党建工作存在认识误区。部分律师党组织基层领导和执业律师对律师行业的党建工作存在模糊认识,认为律师党建工作只要走走形式即可,担心过分抓党建工作会影响律师事务所业务的拓展,把党建工作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律师文化建设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一味抓业务发展,而忽视党建工作。一些律师事务所只是把党组织当作一块招牌,以此来“包装”自己,“宣传”自己,提高社会知名度,为招揽业务提供条件;有的党员党性意识比较淡薄,对党建工作积极性不高,认为自己与主任(合伙人)之间就是雇佣关系,业务干不好就会被“炒鱿鱼”,业务才是第一位的;有的党员因组织关系没有转过来而成为“隐性党员”、“口袋党员”,抱着一种放任自流的心态,认为自己的主要任务是赚钱,而对党建工作缺乏热情。对律师党建工作认识的误区,导致一些党员和党组织放弃了党在律师发展中的主导地位。 
  
  2、党组织无法充分发挥作用。据了解,济南市全市律师队伍中共有党支部35个,党员律师415人,但在律师执业机构中,党的作用,包括参与律师执业机构重大问题的决策、获取相应信息、进行组织动员、实现监督保证等,都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尤其是在部分律师事务所中,所主任并不是党员,这些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的开展更是存在困难。在绝大多数律师执业机构中,党组织由于难以融入主体工作,党组织本身及其工作逐渐被边缘化,党组织无法充分发挥对律师行业的指导作用。 
  
  3、党的组织活动难以开展。律师行业内部的领导机制、管理模式随着行业内在的要求已发生了深刻变化,按照现行律师行业制度所构筑起的治理结构,打破了传统的党政管理格局,因此就不能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没有根据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的特点开展工作,缺少针对性,分类指导力度不够。少数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满足于读读文件,上传下达,缺乏主动性、创造性。律师在地域上、组织上、时间上的分散性,使教育管理工作面临挑战。一些党组织活动少、内容枯燥、效果差,部分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中只有少量党员,开展党建工作难度较大,建立党组织后发挥作用更困难。 
  
  4、律师党员的组织管理缺位。律师党员的组织关系尚未完全理顺,这对于加强对律师党员的管理工作带来不小的困难。除此之外,就律师党员来说,因拓展业务需要经常外出,有的还要参加培训、开会、出国深造等等,流动性比较大,这就难以把他们纳入稳定规范的管理中。不少党员忙于业务,却忽视了自身的政治素养,有的几年不过组织生活,有的几年都不知道自己的组织关系在那里,相应地党费也拖欠了许多。有些党员已成为“隐身党员”、“地下党员”,长时间游离于党的组织之外,更谈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了。 

  5、党的新鲜血液的补充乏力。现在,在律师行业普遍存在着年轻律师宁可加入其他党派也不愿加入党组织的现象,此现象令人担忧。据我了解,济南目前尚有若干律师事务所因为党员律师人数尚未达到法定人数而未成立基层党支部,其党员只能挂到联合党支部内,这对党建工作的开展带来不便的同时,也说明了律师行业党员律师的增幅较低。律师行业的党建工作是需要党员用自身的高度责任心和坚强的党性意识去完成的。如果律师党员的党性不高,那么许多工作将难以完成;如果律师对党建工作缺乏热情,那么律师党的建设就难以落实。 

  二、加强律师党建工作的主要措施 

  党的十六大提出“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在开展业务的同时,更应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和影响力。针对上述律师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加强律师党建工作的措施: 

  1、进行基层党支部的调整和组建。市律师协会党委应对全市党员律师进行彻底的核查,确定有多少律师已经将组织关系转过来,尚有多少律师未转组织关系,根据实际情况和党章的规定组建新的基层党支部并对现有的基层党支部进行调整,使每名律师都能找到自己的组织,以便使基层党支部能够在律师这个特殊的行业中更好的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在坚持大前提的条件下进行理念的创新。在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建党宗旨不动摇的前提下,突破只讲义、讳言利的传统教育模式,大胆树立通过正当诚实的执业劳动带头发家致富的律师党员典型,在此基础上提倡和号召依法为国家多交税、多解决就业、多带动群众发展,结合律师行业特点诠释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时代内涵,真正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与律师行业的实际特点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党员律师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3、采用灵活多便的学习方式。在坚持必要的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的前提下,突破集中学习的传统活动模式,应更多地采用倡导性指导方式,根据律师职业特点采取灵活多变的活动形式,给律师一定的活动空间,减少形式主义的强制性组织活动,实行以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为核心的目标管理,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结合点上考核党员律师和基层党支部的工作业绩,而不能过分的教条和呆板。 

  4、实行真正的民主。在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的前提下,突破传统领导方式,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律师党员参与行业重大决策的积极性和聪明才智,在决策程序上真正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这样在执行环节上才能做到坚决贯彻组织原则,防止因为不尊重普通党员意见而出现组织涣散、离心离德,只剩少数人摇旗呐喊的尴尬局面 

  5、突破传统的用人原则,进行人事创新。在坚持党的组织路线和用人标准的前提下,突破在干部使用上一定程度存在的论资排辈传统,本着有利于党组织规范管理,有利于党员管理教育,有利于开展党的活动的原则,重新考核律师事务所的党支部书记。目前济南市大部分的律师事务所均是由所主任担任党支部书记,但因其工作任务的繁忙对党支部的工作并无充足的精力进行领导,应按照程序对不适合做支部书记或工作调整不宜做支部书记的进行调整,选用一批德才兼备、有工作责任感的中青年骨干律师担任支部书记职务。为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党务能力素质,对他们进行培训,有意给他们交任务、压担子,在实践中逐步成为律师党务工作的中坚力量。 

  6、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工作。本着坚持条件、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新党员的规划,培养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热情支持和鼓励中青年律师申请入党,吸收一批高学历、高素质的优秀律师加入到党组中来。对入党积极分子要成熟一名发展一名,扩大党员队伍、扩大党的执政基础。 

  7、采用新的标准收取党员律师的党费。在坚持党要管党原则和建立健全各级工作机构的同时,依靠对党员律师的党费收入维系各级党组织的活动。目前济南律师界党费收取标准基本是统一的,本人认为这并不合适,执业二十年的老律师和刚入行的年轻律师的收入差距是明显的,要求他们按照统一的标准缴纳党费存在一定的弊端。因此,应当突破现行的党费收取标准,按照律师的收入分阶段收取党费,鼓励和号召有条件的党员律师自愿多交党费或做专项捐赠。 

  三、小结 

  律师队伍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加强党对律师业的领导,是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政治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的提出对律师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律师党建工作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借全国都在开展轰轰烈烈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活动的大好时机,我们律师行业业内更应借此机会清理现存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改进我们的党建工作,为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同时,为广大党员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能量提供便利条件。 

 
    §站 内 声 明 :
“本网站是非营利性网站,旨在宣扬法律意识,交流执业学习心得。网内部分文章来自其他网站,只做为交流学习之用,相应的权利均属于原权利人。如权利人认为不妥,请来电或来函说明,本网页随即停止转载和使用。谢谢合作!”
   最新5篇热点文章

 继承纠纷起诉状
 李某某故意杀人案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执行难!难在哪?
 本所任命王晓华周瑞资律师为副主任
 徐伯超律师、刘新民律师被曲阜远大工程有限公司聘为长年法律顾问。
   推 荐 文 章

 砥砺前行,共铸卓越——超信律师事务所2018年会
 本所任命王晓华周瑞资律师为副主任
 继承纠纷起诉状
 李某某故意杀人案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王某某故意杀人案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本网站所刊资料,部分源于网络,转载请注明出处 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备案号:鲁ICP备号
Copyright © 2004-2007 www.linyilawyer.com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