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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劳动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来 源:网络   发布时间:2009-7-10   ( 阅 读 次 数:3356 )

 
王某问:他是一个货车司机,车主因忙于家庭生意,请他开货车跑运输,口头上先约定工资为每月1500元,但有一个月了,车主一直未跟他签定劳动合同,看了劳动合同法的宣传,他想问,如果车主还不与他签订合同,他能否依法要求车主支付两倍的工资?

   解答:首先要搞清楚,受雇于车主驾驶货车,是不是受劳动法的调整。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有很多相似之处,在实践中很容易混淆。首先,二者的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雇佣关系的双方主体是自然人或是自然人的集合。雇主的不同是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主要区别。其次,二者所属法律部门不同。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是社会法的一个分支。雇佣关系是一种民事关系,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是民法的一部分。第三,二者遵守的原则不同。劳动关系遵守意思自治和法律强制相结合的双重原则,而雇佣关系的本质是一种劳务合同,双方遵守意思自治的原则,雇佣关系的双方可以进行约定,只要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法律一般不加干涉。第四,造成伤亡进行赔偿的法律依据不同。如果是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受伤,属于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而雇佣关系中发生伤亡则属于民法中的人身损害,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赔偿。
    从以上分析可以判断,王某受雇于车主个人,是雇佣关系;倘若他是受雇于运输公司或出租车公司,则是劳动关系了,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带来的主要变化之一,就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律师事务所等),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但法律对用人单位限定为组织劳动,排除了个人雇佣。王某与雇主的关系虽然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规制与调整,但是也应当要签订劳务合同,以利于明确权利义务关系,避免纷争,维持合同关系的稳定,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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