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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难在哪?

来 源:原创   发布时间:2009-11-12   ( 阅 读 次 数:40578 )

 
 
 
      在诉讼中,当事人经过了费心费力费钱的诉讼程序后,终于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本来想松口气,可是接下来的执行过程却让当事人不知所措。在我们国家,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大量的案件很难执行。有些甚至一连执行十几年都没有结果,拿不到一分钱。为什么执行会这么难呢,我认为,执行之所以难,有如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有些案件,确实存在许多客观情况,如被执行人确实生活困难、很少甚至没有收入;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已经破产,破产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处理后,没有剩余财产可供执行等等。
第二、制度层面的问题。如对特殊行业和特殊人群的执行,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没有相关的执行途径。这些就需要协调关系,寻找执行途径了。
第三、很多的案件,实际上是完全能够执行的,可是由于法院的工作人员的原因,使得案件“难以执行”。当事人已经提供了足够的线索,由于执行法院怠于履行职责,使得无法执行,甚至使得被执行人有充足的时间转移财产,而被执行人财产转移后,法院又不采取相关措施对被执行人进行制裁,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当然,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找出种种借口来搪塞当事人,如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被执行人的转移财产的情节不够严重等等。个别存有私心的法官,申请人不给与好处,他是不会主动去履行职责的,一旦当事人请客送礼、甚至奉献“礼金”后,跑的比兔子还快。某些没有请客送礼的当事人实在等的不耐烦了催促执行法官执行时,他们有很多的理由和托词将案件拖延,如案件多、人手不够、不能浪费司法执法资源等等。
第四、法律制度和规定不刚性。从现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执行的法律规定中,没有对执行的具体职责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执行法官怠于履行职责时,缺少必要的、严格的处罚措施。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案件的执行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中作了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可是现实中,有很多的超期的执行案件被无限期延长了,而负责执行的法官却没有相应的得到惩罚。实际上,没有规定惩戒措施的规定是无法得到刚性的执行的。
第五、执行环节缺乏透明度。在现实生活中,法院的执行局相对来说没有及时公布执行情况的习惯,也不及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使得当事人无法获知案件的执行到底到了什么阶段,有什么特殊的原因使得执行无法进行,这些情况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我认为,要破解我国的“执行难”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完善立法,尤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执行监督和处罚措施(尤其是对办案人员的处罚措施)作出刚性规定,同时规定执行公示制度,以加大执行的透明度。
第二、建立健全征信系统,在银行、证券管理部门、房产局、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门、工商局等涉及财产和财产权益的政府机构建立个人(包括企事业单位)的信用系统,并相互联网。一旦被征信人有不良信息(如拖欠债务、不履行判决裁定等),通过法律规定,对其财产和财产权益采取相关措施。
第三、对执行人员采取公示考核制度,建立定期当事人考评机制,并向社会公示。一旦执行人员不适合其工作要求,立即开除,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我认为,通过以上措施的具体落实到位,则我国的“执行难”问题将再不是问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最大的维护,中国的法治也会再向前迈进一步。
 
 
临沂律师:刘新民  单位网址:http://www.linyilawyer.com  联系电话:1356290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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