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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事故隐患也要追究责任

来 源:沂蒙晚报   发布时间:2009/11/20   ( 阅 读 次 数:6774 )

 
隐瞒事故隐患也要追究责任
出了事故后才对责任人进行追究的“惯例”将改写。临沂市政政府日前出台《临沂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明确要对事故隐患责任进行追究,以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中有违法违纪或行政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对象,按照执法权限和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问责责任、政纪责任或法律责任。
《暂行规定》中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明确,公共设施、破产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由县区政府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未履行或者未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导致重大事故隐患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治理的,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也将追究责任追究对象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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