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好处
     2009年保险法的颁布,为我们处理交通事故带来了方便。
一、首先,他减轻了受害人赔偿不能的风险。
      交通事故发生后,针对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原法律规定只能是基于交强险的规定。在保险法生效后,由于保险法的规定,在京保险人和受害人双方同意后,可以直接把第三者保险的保险公司直接列为被告,降低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赔偿风险,增强了赔偿能力。
二、其次是减轻了肇事车辆的赔偿负担。
      原先是,肇事车主赔偿后再向保险公司理赔,这时候就有一个赔偿前期资金垫付的问题,如果肇事车主没有能力垫付资金,则保险公司照样不赔偿,受害人照样得不到赔偿金。在新保险法生效后,这一切就发生了改变,由于保险公司直接作为被告,可以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减轻了肇事车车主的负担。
三、新保险法有很大的社会效果。
首先是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款;
其次减轻了车主的负担;
减少了车主再次起诉保险公司的诉讼负担。有很好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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