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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造假门”辨析

来 源:临沂律师刘新民上传   发布时间:2009-12-17   ( 阅 读 次 数:36009 )

 
 
读了2009年12月13日中国青年报所刊发的文章《重庆打黑律师"造假门"事件被曝光 近20人被捕》后深为震惊与愤怒!何以中央级的权威报刊会仅凭主观臆断和猜测就作出媒体审判给犯罪嫌疑人定罪为伪证罪,这完全违背了刑法的“无罪推定“原则,并且恶意用侮辱性的语言对涉案嫌疑人和律师界进行侮辱、诽谤,已经不仅仅是违背新闻媒体职业道德的问题,而是直接涉及侮辱、诽谤罪的问题,请贵报查明情况后公开向公众、特别是广大的合法执业的律师道歉,严肃处理相关报道不实的记者。
第一、中国青年报的该篇报道以偏概全,恶意诋毁律师业。
众所周知,任何行业都完全难以杜绝个别违背行业道德和纪律的害群之马,然而不能仅以某一行业存在一个害群之马就否定整个行业,何况现在涉案人李庄仅是涉嫌伪证罪被传唤和批准逮捕,尚处在侦查阶段,何以就认定其是伪证罪犯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涉案犯罪嫌疑人现在只是“涉嫌”,至于最终是否构成犯罪,要经法庭开庭审理并经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后,最后由法院出具判决书来确定李庄是否有罪。看中国青年报记者的口吻,好像现在李庄就已经是罪犯了,就可以以此来否定中国的律师业和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了,就可以恶意侮辱、诽谤中国的整个律师群体了。
第二、该记者的报道既涉嫌侮辱、诽谤罪,又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共犯)。
现在涉案人李庄只是因涉嫌伪证罪被传唤、批捕,整个案件尚处在侦查阶段,而该报道此新闻的记者便详细获得了该案的细节并公开向社会进行了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且不得询问与案件有关的犯罪情节,而记者何以有权知悉侦查秘密并公开予以传播。不仅如此,该中国青年报的记者在报道的过程中,又恶意的夸大言辞,公开攻击律师业,给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已造成了严重危害,中国青年报记者的上述行为已经涉嫌侮辱、诽谤罪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共犯)。
第三、律师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代表和延伸,是对抗公权力的,律师的正当合法权利如果被剥夺,实际上就是法治社会的悲哀,公民的权利如何得到维护?
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是靠不断地实践和探索进步的,每前进一步都是非常艰辛的,但是正是通过许许多多的类似案件的辨析,才一步步迈向文明民主。不要认为凡是有犯罪行为的人或者只是有犯罪嫌疑的人便是有罪者,便要剥夺其所有正当的人权,否则,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将很难进步甚至倒退。律师是公民权利的代言人,律师权利的扩大就是公民权利扩大的结果,但愿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对公民权利的不断争取,我国的法治化进程能够不断进步!!
 
 
临沂律师:刘新民  联系电话:15192978577  网址:http:/www.fl168.com/lawyer75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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