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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来 源:自创   发布时间:2010-1-22   ( 阅 读 次 数:14797 )

 
 
 
 
 
山东超信黄河置地有限公司
 
 
(出租方)
 
 
 
 

[ 临沂蒙山有限公司 ]

 
(承租方)
 
 
 
 
临沂沂水浚河广场商场租赁合同
 
 
 
                 
 
 
 

    
 
第一章       房屋及其它使用权
 
第二章       租金、其它费用和交付
 
第三章       承租方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       承租方的责任
 
第五章     出租方的责任
 
第六章     豁免条款
 
第七章       租金减免
 
第八章       违约及补偿
 
第九章       其它条款
 
附表一       合同当事人
 
附表二       大厦、房屋
 
附表三       平面图
 
附表四       租赁期、交付日、开始营业日
 
附表五       用途
 
附表六       租金、管理费、履约保证金、其它费用及支付方式
 
附表七       交付标准及装修、设施清单
 
附表八       特别条文
 
附表九       收费一览表&指定支付帐号
 
附表十  
 
签署页      
 
 

临沂沂水浚河广场商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山东超信黄河置地有限公司 (以下称"出租方")。
承租方:[临沂蒙山有限公司    ] (以下称"承租方")。
 
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通讯地址列于附表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出租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承租方使用,就承租方承租使用出租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如下条款:
 
 
第一章    房屋及其它使用权
 
 
1.1       出租方同意将座落于附表二所描述之大厦商场部分(以下称"该大厦")中之单元(以下称"该房屋"),以附表四限定之期限(以下称"租赁期")出租给承租方,且承租方同意租用。承租方并可于需要的情况下,与出租方及其它有相同权利的人,于开放时间内,共同使用该大厦入口、楼梯过道和卫生间,承租方还可与上述使用者共同使用服务于该房屋之电梯、自动扶梯以及有偿使用中央空调(双方另有约定除外),但出租方或该大厦管理公司(以下称"管理公司")有权限制使用上述范围。出租方、所有经出租方授权的或通过其它方式享有权利的人士保留下列权利:
 
(i)        在任何时候进入该房屋检查、修理、保养任何下水沟、水具、水管、管道、电线、电缆、输送管,但需事先通知承租方。
(ii)      在该大厦任何部分安装和添加暖气管、管道、水管、烟囱、天线、光纤、电缆及接受器、机器和其它器具、标志、招牌、海报和其它广告物(无论是否装灯饰)。出租方有权在认为适当的时候修理、保养、修复、移动或调换上述安装物、添加物。
(iii)    有专有及不受牵制的权利和自由,更新、重新装修、增加、减少、变更、或处置该大厦任何部分(除该房屋外);并有权变更、重新排列或临时封闭该大厦的任何公共部位和设备、设施的配置。但是,出租方在行使上述权利时,须尽量减少对承租方的打扰和给承租方带来的不便。
(iv)     有权利进入该房屋以行使第一章内保留的权利。
(v)      专有及不受牵制的权利在任何时候为该大厦命名和更名,有权随时调换、变更、取代、放弃这个名称。出租方应提前将上述意向通知承租方。
(vi)     有权在出租方认为合适的时候、条件和期限内,在该大厦任何公共部位举行或允许他人举行、组织任何仪式、展览或陈列商品。
(vii)   对该大厦外墙及公共部位、公共空间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展示权、悬挂标志、广告、条幅、灯箱、装饰物的权利。
 
1.2     该房屋平面图见附表三(只作方便鉴别之用)。具体租赁部分以红线勾出以兹识别。
 
1.3     出租方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与承租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时,出租方已告知承租方该房屋已设定抵押。
 
1.4    出租方提供该房屋之装修、设施状况见本合同附表七,双方应于该房屋交付日签署确认文件。双方同意该附表及前述确认文件作为本合同终止(包括提前终止)时承租方向出租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第二章   租金其它费用和交付
 
 
承租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和方法向出租方支付下列费用:
 
2.1     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支付附表六所列明的租金(以下称"租金")、物业管理费(以下称"管理费")、承租方实际发生并由出租方代付后应向承租方收取的所有费用(以下称"代收费")及其它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缴纳之费用。双方确认,每六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承租方应根据附表六规定于租赁期内的每个支付周期的首日前预先支付本支付周期的租金、物管费。首期及最后一个支付周期的租金、物管费,根据租赁期在该支付周期所占的日子计算及支付。承租方应于签订本合同时预付首个支付周期(201051620101115)的租金。自20101116期,每六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或抵扣其必须向出租方预先支付的租金、管理费、代收费、履约保证金及其它费用。除租金须支付予出租方外,承租方在此同意其他费用按出租方之要求支付予出租方或出租方授权之其他收款方。承租方支付租金、管理费、代收费及其他费用之付款日以出租方收到该等款项之日为准。
 
2.2     为维护该大厦的管理素质,根据实际运作成本,出租方在本合同期间有权以给承租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调整管理费(但出租方需根据有关规定至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如需))。该一个月的期限结束时,该等费用将依照出租方通知中列明的数额调整。承租方应按照调整后的数额支付管理费。
 
2.3.    承租方必须支付和清偿显示于承租方独立仪表的有关水、电、燃气、中央空调用电、电讯和电话费用等公用事业费用和于该房屋内使用的设施的费用。因承租方迟延缴纳水、电、燃气、中央空调用电、电讯和电话费用等公用事业费用而引起的任何罚款都应由承租方独自负担。如出租方已向有关设施部门代付相关费用,承租方应根据出租方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出租方已支付的关于水、电、燃气、中央空调用电、电讯和电话等供应的费用及滞纳金。
 
2.4     承租方必须支付和清偿现在或以后中国政府管理部门或其它职能部门向该房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人征收的及在该房屋营业所引起的所有税费和任何费用。如承租方未及时支付上述费用及滞纳金,出租主有权垫付,承租方应按出租方的要求偿还该等费用。
 
2.5     在租赁期内,在不影响出租方其它权利的前提下,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i)        承租方拖欠的租金、管理费、代收费、其它费用及任何应付的
款项,按从应付日起至出租方收到全部该笔款项日止计算。
(ii)      出租方已代承租方支付的本合同规定的款项,按从出租方支付日起至出租方收到该款项日止计算。
 
2.6         交付
 
             2.6.1    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该房屋且双方签署交付凭据,即视为出租方已履行将该房屋合格地交付给承租方的义务。若承租方未于交付日(定义见附表四)前往管理处办理该房屋的交付手续,则自交付日起至承租方实际办理交付手续之日之天数将在承租方的免租装修期中相应扣减。若承租方直至交付日起计的第8天仍未前往管理处实际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则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没收全部保证金,并有权追索因承租方的该等行为出租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若在此情况下出租方不选择提前终止本合同,则该房屋自出租方书面通知中列明之交付日次日起(以下称“视为交付日”)视为正式交付予承租方。
2.6.2 若因出租方过错未能在交付日将该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给予出租方15天的宽限期。在此种情况下,免租装修期及相关日期均相应顺延。在该宽限期过后8天,仍未能将该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则承租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方立刻提前终止本合同或经协商再次选定一个日期为交付日。出租方需在本合同根据本款被提前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承租方已支付的保证金退还给承租方。除此之外,出租方无需对承租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章   承租方履约保证金
 
 
3.1     承租方必须依附表六规定向出租方提供履约保证金(以下称“保证金”)。在整个租赁期内保证金由出租方保管, 出租方无须向承租方支付保证金的利息。租赁期内,非经出租方允许,承租方不得以保证金抵付租金、管理费等任何应付费用。保证金数额必须相当于附表六详述之金额。该保证金将随本合同规定之租金和管理费的增加相继追加。
 
3.2     如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或条款,拖欠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费、代收费及其他费用等,在不影响出租方其它权利的前提下,出租方有权以保证金抵付任何欠款或出租方因承租方的违约而根据本合同规定可以要求其承担的任何款项或出租方的任何损失。在这种情况发生时, 承租方必须把出租方扣除部分保证金额立即补足并重新存放于出租方处。
 
3.3     在不影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在租赁期结束后(或按本合同规定提前终止时) 及承租方按合同约定返还该房屋予出租方并完成4.35.3条规定的变更手续后的30个工作日, 该保证金在扣除本合同3.2条规定之款项后,将由出租方无息退还承租方。
 
 
 
 
第四章   承租方的责任
 
 
承租方兹向出租方作出如下承诺:
 
4.1  承租方在该房屋内进行的业务经营和一切其它行为、活动,都须遵守、服从及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指令、规章和要求。如有任何违反或触犯,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承租方收到任何政府机关关于或影响该房屋或任何提供于该房屋的设施的通知,承租方须立即以书面通知出租方。
 
承租方保证在该房屋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 自费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及取得任何因其经营所必需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承租方必须确保该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内完全有效, 及承租方在各方面均符合该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
 
承租方应独立承担因未达成上述条款而导致的法律及行政责任。若有第三方向出租方追究相关责任,出租方可自行处理,承租方应认可出租方的处理结果。若因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索偿,承租方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4.2     装修
 
4.2.1    承租方必须根据本合同第四章第4.2.2条、第4.2.3条规定事先提交的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的装修平面图则及规格说明进行该房屋内部装修、分隔、修建设备或改建,并使用良好的技巧和采用优质材料,确保该房屋在风格上符合作为第一流商场的要求,并致力在租赁期内保持其处于令出租方满意的良好状态及适当修缮。但是,出租方并不因为作出上述同意而须对因承租方设计的缺陷、装修质量或其它方面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坏或索赔负责。承租方事先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已经出租方审核批准之该房屋装修平面图则和规格说明或该房屋内部设计及配置。
 
4.2.2    承租方同意遵守和服从下列的规定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再装修(包括增加、变更所有与该大厦公共系统相连接的管道、线路、设备等)或维修:
(i) 承租方必须不晚于施工开始前七天自费准备并按出租方要求向出租方或管理公司提交关于工程提案的合适的图纸和规格说明、有关该工程的设计概要图纸说明和计划配置、效果图(如需)等(以下合称"承租方方案")。
(ii)      承租方方案必须按出租方具体要求作出并符合所有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iii)   出租方或管理公司应在承租方递交了承租方方案后的七天同意接受或驳回或要求将该方案作出修改。
(iv)   承租方应支付附表六所列的装修期间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垃圾清运费、临时水电费等)。
(v)       承租方在得到出租方或管理公司书面许可并获得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后,应尽快开始承租方工程并迅速完成。凡是有噪音或污染的可能影响到相邻租客的装修工程,须在物业管理公司规定的具体施工时间内进行。
(vi)     消防系统工程必须由出租方指定的承包商进行。所有其它的装修工程必须由经出租方批准、承租方指定的承包商进行, 该承包商的资质须符合出租方相关规定。
(vii)   承租方必须在提交承租方方案同时向出租方递交下列资料:
(1)    承租方的建筑工程中计划雇用的总承包商和其它承包商的名称和地址及相关公司资料介绍;
(2)    建筑工程实际开始日期和预计完成日期及计划开业日期。
(viii) 承租方依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实施任何经批准的工程时,应当令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许可人及工人,与出租方及管理公司、其雇员、代理人、工人及在该大厦内做任何工程的其它承租人和承包商合作。承租方必须承诺,令其代理人、雇员、承包商、许可人和工人遵守及服从由出租方及/或管理公司、其代理人、雇员提供的关于实施工程的指令。
(ix)   若发现承租方装修、再装修或维修的实际情况与出租方批准之方案不符,不论在装修、再装修、维修进行中或是结束后,出租方均有权要求承租方按经批准之方案进行整改,相关整改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2.3    出租方对承租方方案作出的审批,并不代表该方案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租方需自行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报批。承租方不得在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执照或许可证及出租方或管理公司书面批准前, 对该房屋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倘承租方因任何原因, 在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执照或许可证前, 已开始对该房屋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 承租方必须对该等非法工程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独自承担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因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而进行的拆毁附加部分和改建的费用和开支。承租方并须对出租方因承租方违反本条规定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索赔、开支、诉讼负全额赔偿的责任。
 
4.2.4    出租方如发现承租方提交之方案无法达到出租方认可之装修要求,或于承租方装修、再装修期间或装修、再装修结束后发现其装修实际情况与出租方批准之承租方方案不符,出租方除可要求承租方修改方案、整改工程外,出租方保留发出书面通知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权利,书面通知中规定之日期为本合同终止日。在此情况下,出租方应将于本合同终止后30天内承租方已支付之保证金无息退还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且出租方无须就承租方已完成之装修作出任何补偿。
 
4.3     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必须保持该房屋内部所有的装修、设施、装配和所有添加物(无论属于出租方或承租方),包括但不限于该房屋内地板、灰泥石膏、装饰、墙壁、天花板、门、窗、窗框、电力装置和配线、照明设施、消防报警器和消防用品、所有电缆导管、水管等,处于良好的、清洁的状态,承租方并须按出租方的要求在租赁期内不时自费对该房屋及其设施进行适当修理、维护、粉刷和维修。由于承租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该房屋及其设施损坏的,承租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4.4   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必须自费保持、维护安装在该房屋内(或其它由承租方专用的部位)的卫生间、卫生器具、给排水设备(如有)处于良好及清洁状态,并对该等设施进行适当修理,使其符合公众卫生或其它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该房屋内所有安装给排水设备的部位,承租方必须自费进行相关防水处理工程,以免发生漏水事故,若因承租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漏水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所有损失或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4.5       承租方必须支付出租方因清洁、清理、修理或更换任何由于承租方不正当或不小心使用管道线路、卫生间、卫生设备、给排水管道而造成该等设备及管道阻塞、损坏或故障的一切开支及费用,并全额赔偿由此造成的出租方损失。
 
4.6     承租方必须采取所有的预防措施,防止该房屋内部受到风暴、台风、暴雨或其它恶劣天气的破坏。承租方尤其须确保所有该房屋外门及外窗在恶劣的天气影响时已牢固地拴住。
 
4.7     承租方须允许出租方、管理公司或经出租方、管理公司正式授权的任何第三方,经给予承租方事先通知,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无论是否随同工匠或携带工具,进入该房屋视察房屋状况或用途或任何工程进展。在遇到紧急事态(包括但不限于水淹、电力中断、火警等情况)时, 承租方同意出租方、管理公司、其雇员或代理人可以不必提供任何通知而强行进入该房屋, 并且出租方不需对强行进入该房屋而产生的损坏负任何责任及赔偿。但出租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减低因该等强行进入而引致的损毁。
 
4.8     在收到出租方或其授权代表所递交的维修或工程的通知后,承租方必须立即按照通知的要求着手执行及完成该等维修或工程。如果承租方在收到该通知两周内没有尽力地进行该等维修或工程,出租方有权发出通知后进入该房屋进行该等维修或工程。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将成为承租方欠出租方的债务,承租方应根据出租方的要求立即偿还。
 
4.9     如该房屋遭受任何损坏,或该房屋发生火警或意外, 或该房屋内的水管管道、电线、装置、附属物或其它设施出现故障、损坏、破裂或缺陷时, 承租方须立刻以口头及书面通知出租方和管理公司。如因承租方未及时通知而致使损坏扩大的,该损坏扩大部分承租方承担维修责任,如出租方代为维修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
 
4.10   承租方必须保持该房屋和其任何部分在任何时候处于清洁卫生状态,承租方并须根据出租方或管理公司适时制定和修订的规章制度的要求,负责处理所有的废物和垃圾及在出租方或管理公司指定的地点倒卸。
 
4.11   承租方在获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在该房屋外部展览、展示、悬挂任何店招、书写标志、标志牌或其它无论是否有灯饰的装置(包括但不限于橱窗、玻璃陈列柜、灯箱等),亦不得在该大厦任何公共部位、大堂、楼梯平台、过道或通道悬挂任何店招、书写标志、标志牌或其它装置。承租方可以在该房屋入口处放置承租方公司的店招或名牌。该店招或名牌由承租方自费打印或印制并采用出租方同意的设计和工艺标准。出租方、管理公司或其它授权的代理人有权拆除承租方擅自粘贴、悬挂、放置、展示的任何店招、标志牌、标志、名牌、装置或与此有关的装饰图案,并由承租方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4.12   在租赁期的最后三个月内,承租方必须允许出租方在事先通知承租方后让可能成为该房屋租客的人士在合理时间内视察该房屋。
 
4.13   承租方须遵守和服从由出租方或管理公司不时制定和修改的关于管理和控制该大厦及该大厦设备、设施、公共部位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承租方必须全额赔偿出租方所受的损失。
 
4.14   承租方必须小心及合理地使用或调节出租方为该房屋提供的任何中央空调(冷却或空气流通)设备或机器。除出租方提供的空调设施外, 非经出租方书面确认,承租方不得安装其它的空调装置和设备,亦不得安装空调装置和设备以取代出租方提供的空调设施(除出租方书面同意外)。
 
4.15   承租方须支付及偿付出租方因承租方对该大厦任何部分造成的损坏的修理费用。
 
4.16   承租方须自费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它政府有关部门及出租方的要求, 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移除该房屋内任何不合规格的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它改建物, 如承租方未按规定执行, 出租方有权代为执行, 并由承租方支付因执行产生的全部费用。
 
4.17   承租方须以正当手法经营其业务, 不得对出租方或该大厦之商誉及名声造成不良的影响。承租方须赔偿出租方因其违反上述规定给出租方或该大厦造成的损失。
 
4.18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不得改装消防出口,现有之门锁、门闩及装配,亦不得安装任何暂时性或永久性的附加门锁、门闩或装配, 不得安装任何可能违反消防部门或其它政府有关部门不时生效的规定的门、金属闸门、遮板。
 
4.19   承租方须保证在该房屋内发出的任何声响、噪音或振动(包括电视、收音机、发出的广播声音和任何能发出声音的设备、仪器所制造的音乐、声音或振动)应完全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标准,并保证在该房屋内排出之污水、废气等亦完全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标准。如承租方违反前述规定或在该房屋内进行可能滋扰出租方、该大厦其它房屋之业主、租客、使用人、相邻占用者、相邻房屋使用者的事情和行为,出租方有权采取其认为合适的方法阻止该等事情和行为。如因承租方违反本条规定而导致出租方、其他租客或任何其他人之人身、财产损失,承租方须承担全部责任。
 
4.20 用途
 
4.20.1  承租方不得在该房屋经营本合同附表五所列以外的用途, 且承租方需自行办理该房屋营业所需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
4.20.2  承租方不得使用或引起、许可、容忍使用该房屋的任何部分作为赌场或以任何非法、不道德、不适当之目的使用该房屋。
4.20.3  除附表五明确列明承租方可在该房屋内经营餐饮行业外, 承租方不得在该房屋内预备食物或饮食, 亦不得使用器具烹煮或加热任何食物(正常商铺之小型茶水间除外)。
4.20.4  承租方不得将有毒、有害的气体或有强烈气味的物品引入该房屋或令其由该房屋向外泄漏, 或容许上述事情发生。
4.20.5  承租方不得允许任何人留宿,事先经出租方书面许可的除外。该许可仅供承租方安置值班人员看管该房屋内的物品,且该值班人员的名字必须在出租方给予许可前向出租方登记。
 
4.21   承租方在任何时候不得在该房屋内放置、保管、储存或允许、容忍放置、保管、储存出租方认为有危险、毒害的任何武器、弹药、火药、硝石、煤油或其它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承租方亦不得在该房屋或该大厦的地面上放置超过设计荷载的物品。出租方保留规定所有保险柜、设备、物品重量和放置位置的权力,以使荷载分布均衡。出租方批准搬进将引起震动、噪音或过多热量的办公用具、装置和机械设备须放置在托架上,以免干扰其它用户,置办托架费用由承租方自理。
 
4.22   承租方不得在该大厦堵塞任何进出口、楼梯、平台、通道、自动楼梯、电梯、大堂或其它公共地方或堆放任何装箱、纸盒、垃圾或其它任何种类或性质的障碍物。如有违反,出租方或管理公司有权在无需发出通知的情形下, 以出租方认为妥当的办法, 清理及处置承租方留下或未处理好的任何障碍物,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出租方并不因此而须向承租方或任何其它人士承担任何责任。
 
4.23 承租方不得在该房屋内饲养任何动物或宠物。承租方须自费采取令出租方满意的措施避免该房屋或其任何部位出现白蚁、老鼠、蟑螂或任何其它有害昆虫和寄生虫。承租方须自费在出租方指定的时间, 聘请出租方或管理公司指定的或经出租方或管理公司同意的灭虫承包商进行灭虫或防虫工作。
 
4.24   承租方不得转让、抵押、分租、出借、停止使用或转租该房屋或其任何部分。承租方亦不得批准或容许任何安排或交易, 致任何第三者获得使用、占有、享用该房屋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利, 无论该第三者是否为此支付租金或其它代价。当发生上述行为时(无论是否收取金钱或其它方面的代价), 在不影响出租方任何其它权利的前提下, 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承租方必须按出租方的通知立即搬出该房屋并将该房屋交还给出租方。
 
          倘承租方未事先获得出租方书面同意而改变其公司名称, 或承租方 为企业的, 如发生任何收购、重组、合并、清算等情况, 将被视为违反本条前述的规定。
 
4.25   承租方除了指示其经营地址外,在未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其它目的使用出租方或该大厦或该房屋的名称、标志或该名称、标志的任何图片、声明及图像。
 
4.26   承租方应根据出租方或管理公司或规章制度的许可、指示,合理使用该大厦停车场、车道、停车场通道、货物装卸区。承租方不得随意停车造成阻塞。
 
4.27   承租方不得在该房屋外或该大厦内任何地方招徕生意、兜售、派发任何说明书或做广告(经出租方或管理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4.28   如需装卸货物, 承租方须按出租方或管理公司指定路线及出入口进入并使用相应的货物装卸区及货运电梯, 并只可在出租方或管理公司规定的时间内装卸货物。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承租方都不得使用客用电梯或电动扶梯搬运物品。所有清理、搬运家具或任何其它大体积物品进出该大厦的工作, 均须在出租方或管理公司指定的时间内进行并办理相关货物进出门登记及相关手续, 出租方或管理公司保留拒绝任何其认为违反本合同条款的物品进出该大厦的权利。
 
4.29   除使用该大厦的货运电梯及运货进出口外, 承租方不得批准或容许任何食物(包括食物残渣、垃圾)或盛装食物的器具, 由该大厦其它电梯、进出口送至该房屋或由该房屋移走。
 
4.30   承租方须遵守当地供电部门和出租方或管理公司制定的所有有关供电的规章制度,不得使该房屋之电缆、电线或其它器具超负荷运转。如因上述设备超负荷运转而导致第三方停电或相关设备毁坏或其他任何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4.31   承租方不得将出租方提供的该房屋内的卫生间、厨房、其他排水设备或该大厦公共地方的卫生间设备作为其设计功能以外的用途。
 
4.32   承租方必须就其对该房屋内任何人士或任何物品造成的任何损失、破坏或伤害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出租方因其它有关的任何人士因此依法向出租方提出的所有费用、要求、请求、诉讼和因法律程序而使出租方遭受的任何损失、破坏或损害和所有费用及开支(如有)。承租方对该房屋及其内的人身和财产负有保安责任。
 
4.33   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必须自费投保并维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保险:
(i)        装修期间保险
                           承租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期间,应投保或由装修公司投保建筑及安装工程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
(ii)      公众责任险
承租方应投保公众责任险;
(iii)    财产险
承租方应为该房屋内所有财产足额投保财产一切险,附加盗窃险。
 
保险单必须由一间声誉良好并经出租方同意的保险公司发出。保险期须与租赁期相同。保单应注明,未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不能取消、修改或限制。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指定出租方为该保险的受益人或其共同受益人。承租方有责任在出租方要求承租方提供这些保险单时,向出租方提交最后一次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的收据,以及保险公司发出该保单是全数缴足的及在各方面均有效及存在的证明。
 
4.34   承租方不得作出或允许他人作出任何行为,使该房屋或该大厦的任何保险无效或可能无效,或致使保险费增加。倘该等保险的保险费因承租方作出的任何行动、行为、事件而增加,出租方有权在不影响其任何其它权利的前提下,向承租方追讨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
 
4.35   返还房屋
 
4.35.1    在租赁期结束日或提前终止日,承租方必须把该房屋连同其所有的附属物、装置、附加物按附表七规定之交付标准交还给出租方(正常损耗除外)。同时须将通向该房屋各部分的, 及通向该大厦洗手间或其它承租方可通行的地方的锁匙交还出租方。返还时应经出租方验收认可,如承租方返还的房屋不符合上述要求,出租方可代为修缮,但所有费用应由承租方承担。因拆除该房屋内承租方的附属物、装置及附加物而造成的承租方之附属物、装置及附加物等价值的折损,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出租方接受承租方移交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的,出租方无须给予承租方任何补偿。
4.35.2    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任何时间或在租赁期结束时以任何理由迁出该房屋后, 如该房屋内有承租方遗留下的任何装饰、家具、装备、对象、物料、设备或其它任何物品, 均视为承租方放弃前述物品, 出租方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理前述物品, 承租方不得异议, 也不得追究出租方责任和要求出租方赔偿 同时, 出租方亦有权向承租方追讨因清除、处理前述物品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或从承租方所缴付的保证金内先行扣除该等费用, 然后将余款退回给承租方, 如承租方所缴付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该等费用时, 则出租方仍有权继续向承租方追讨不足部分的款项。
4.35.3 承租方应于租赁期终止或提前终止日次日向政府有关部门递交变更承租方注册地址所需之全部合法文件并应确保在本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后30天内完成该等变更手续。如逾期完成,则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按平均日保底租金的两倍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4.36   承租方开业之前应向出租方递交开业申请, 并由出租方或管理公司按承租方之前提供的装修计划图则验收该房屋的装修情况。未经出租方验收合格, 承租方不得擅自在该房屋内开业, 若承租方擅自在该房屋内开业, 出租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切断对该房屋的水、电、空调供应, 提前终止本合同及收回该房屋), 以制止承租方擅自开业的行为。
 
4.37   承租方须于本合同规定的免租装修期内完成该房屋的内部装修并于本合同附表四约定之开始营业日开始营业。若承租方未能于该日在该房屋正式对外营业, 在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出租方其它权利的前提下,承租方除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金、管理费、代收费及其它费用外, 另须每日向出租方缴纳金额相当于日保底租金两倍的违约金直至承租方实际正式对外营业之日止 如逾期十四天仍未开业,出租方有权书面通知承租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4.38   承租方必须于出租方或管理公司指定的时间内营业。营业时间暂定为每周七天, 每天 930时至 2130时(包括法定节日及公众假日)。承租方如需延长营业时间, 应事先知会管理公司作出安排。出租方或管理公司有权按情况需要适当修改营业时间。
 
4.39   承租方须于全年每日之商场营业时间内开铺营业。未经出租方或管理公司批准, 承租方不得在商场营业时间内不进行业务经营(即指公众人士未能正常光顾承租方的经营的业务)、撤离派驻人员及商品。如承租方在未经出租方或管理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暂停营业,承租方除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金、管理费、代收费及其它费用外, 另须每日向出租方缴纳金额相当于日保底租金的违约金直至承租方实际正式对外营业之日止。如承租方连续停业达七天或累计停业达十四天,则将被视作承租方严重违约, 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4.40   若承租方在该房屋内提供商品或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制定及商品标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它相关政府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41   承租方保证在同一时期内, 其在其它商场提供的商品(服务)质量及价格应不低于在出租方提供的同一商品的质量及价格。
 
4.42   承租方应配合参加出租方对同类商品或服务降价销售、广告宣传等促销活动的整体安排, 相应经费双方协商解决。承租方因自身营业需要, 而使用出租方或出租方关联企业之标记、图案、包装、名册数据等,或者进行个别媒体广告宣传的,应事先将相关活动内容送交出租方核定, 并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行。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收取相关费用。如承租方违反上述约定,出租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4.43   承租方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承租方的任何促销活动或其他商业活动必须事先将具体方案提交出租方审核,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承租方的促销行为或其他商业活动妨碍他人营业活动的, 出租方可予以制止。严禁在该房屋内采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斤缺两以及其它损害消费者的手段推销商品。如有违反, 经查证属实, 出租方有权责令其改正该商业行为。
 
4.44   承租方携带商品或其它物品离开商场,必须在取得出租方或管理公司开具的出门证后才能获放行。
 
4.45   在该房屋内禁止销售"假冒伪劣" 产品。所有销售的商品须有合法的来源地证明。不得提供非承租方生产或非承租方代理销售的产品。如有违反, 一切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出租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承租方应予以赔偿。
 
4.46   承租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得有侵犯他人商标、著作权、服务标志、代理权及专利权的情形。如经查获, 由承租方自负法律责任, 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或违法商业行为, 并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出租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4.47   承租方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 如经客户使用后发生顾客人身安全损害和财产损害, 除对客户进行法律赔偿外, 造成出租方或该大厦信誉或声誉受损时, 承租方应对出租方负法律及赔偿责任。
 
4.48   承租方、其代理人、受雇人及派驻商铺人员或股东或董事在经营过程中与第三人发生一切债权、债务及其它法律行为等问题, 均与出租方无关, 完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若任何第三方因承租方在该房屋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向出租方提出任何性质的投诉、权利主张或索赔要求,则承租方应负责与该等第三方协商处理并独自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4.49 承租方保证该房屋内商品的货源充足, 以供销售及陈列, 避免发生商品脱销现象。
 
4.50   承租方须在租赁期内维持该房屋包括所有的外围橱窗照明灯具、店面玻璃一直处于干净、清洁状态。
 
4.51   承租方应遵守出租方有关该大厦内各铺位背景音乐、灯光管理之相关规定,且自负费用在该大厦公共地方向公众开放的时间内保持店面橱窗、玻璃陈列柜、该房屋店招、标志的照明,以使该房屋内的灯光配合该大厦公共区域整体灯光效果。本条内所指的店面橱窗应包括该房屋内部用作展示商品且直接面向该大厦公共地方或街道前沿的部位。
 
4.52   承租方须向顾客提供一流服务, 不影响该大厦商场部分作为一流商场的信誉和声誉。在不影响前述原则性规定的前提下, 若出租方认为承租方在该房屋内进行的行为将对其它租客和/或承租方、其它租客的顾客或该大厦的其它占有者造成或可能造成危险、侵犯或妨碍,(无论该等行为先前是否获得出租方特别同意) 出租方保留要求承租方停止在该房屋内进行该等行为的权利。
 
4.53   出租方有权制定适用于该大厦所有商铺租户的统一推广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折扣计划、租户赞助计划等,承租方应当积极配合实施适用于该大厦租户的统一推广计划。
 
4.54   在不影响承租方按照约定使用该房屋的前提下,出租方在举行大厦整体推广、公关活动时,承租方应提供合理的协助。该等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允许出租方携带贵宾参观该房屋、允许媒介进行采访等。
 
4.55   租赁期内,承租方应禁止其雇员身着制服进入并逗留于该大厦公共区域内,且承租方应促使其雇员在该大厦内谨慎行为,不得做出任何骚扰相邻承租人或其他人士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抽烟、发出噪音等行为)。
 
4.56   若承租方主要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承租方应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有权视实际情况与承租方提前终止本合同或修改本合同条款。
 
4.57   任何因承租方之过错而造成出租方或管理公司或任何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损害,承租方须对该等损失、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58 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支付出租方因本章内任何索赔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开支。
 
第五章   出租方的责任
 
出租方兹与承租方协议如下:
 
5.1     出租方在此保证其合法地拥有该房屋,并有权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将该房屋出租予承租人使用。
 
5.2     在承租方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及方法支付租金(及所有前述的其它费用)和遵守及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承租方须遵守和履行的条款、承诺、规定、条件和义务的前提下,承租方有权在租赁期内使用和享用该房屋而不受出租方或其代表的不合法的干扰(本合同约定的情况除外)。尽管如此, 承租方同意并理解在租赁期内出租方为保持该大厦处于良好状态, 有权在其认为适当时从事或许可他人从事维护、修理等工程, 因该等工程产生的噪音或其它打扰不构成对承租方的打扰, 但出租方应尽力减低该工程对承租方的打扰。
 
5.3     出租方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所有根据法律、法规就该房屋租赁而须由出租人支付的税费。
 
5.4     出租方须责成管理公司保持该大厦的屋顶、主要结构、墙壁、主要排水管道和电缆、公共地方及设施在良好使用状态。
 
5.5     出租方须责成管理公司向该房屋提供空调服务。空调服务的时间详见附表六。如承租方要求在附表六所列空调服务时间以外使用空调服务,必须合理地提前通知管理公司。承租方必须根据管理公司的要求,支付因提供额外空调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开支。
 
5.6     出租方须责成管理公司根据大厦实际经营时间开放全部或部分客梯、自动扶梯及货运电梯。
 
5.7     出租方或管理公司负责购买该大厦的财产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
 
5.8     出租方将提供承租方办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照所需出租方提供之有关文件。
 
 
 
第六章   豁免条款
 
因下列任何情况对承租方或其它任何人士的财产及人身造成损失、损坏的,出租方不负责任:
 
6.1     因不可抗力原因而使承租方或任何其它人士蒙受、承受任何人身或财物的损坏、损失、破坏或任何生意上的损失。
6.2     因出租方无法控制的原因而使承租方或其它任何人士的财产及人身造成损失、损坏的。
6.3    因地铁通行、市政施工或该大厦外不能归咎于出租方的过错而造成该房屋任何损坏或致使承租方使用该房屋时感到不便或受到干扰。
6.4  因出租方举办促销或其他商业活动而造成承租方进出该大厦或使用该房屋时感到不便或受到干扰。
 
 
第七章   租金减免
 
 
7.1  如果该大厦或该房屋之任何部分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候,因火灾、水灾、暴风台风、建筑缺陷、白蚁、地震、地陷或其它任何出租方不可控制的灾害,及非承租方、其代理人、雇员、承包商或许可人的作为、不作为、不履行、疏忽或懈怠,而造成破坏、损毁,致使该房屋不适合使用;或该大厦或该房屋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候,非因承租方、其代理人、雇员、承包商或许可人的作为、疏忽、不履行或不作为,而被宣告为危险建筑、接到清拆命令或关闭命令或政府发出的相关命令而导致该房屋无法继续租用;那么,根据已证实的损坏和无法租用和范围所应减免的合理部分之租金,可以在该房屋遭受破坏或损毁或无法租用的第一天起停止支付,直至该房屋修复或适合使用或上述命令已被消除。但是, 出租方认为该等修复在实际上并不可行,则出租方不必对受破坏,损毁的大厦或房屋进行修复。
 
7.2  在该等破坏和损毁或无法租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如该大厦或该房屋未得到重修的,出租方或承租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从发出该通知起,本合同立即终止,双方无需对因此终止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但并不影响任何一方向他方追索其早期违约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出租方追索事件发生前所欠租金的权利。
 
 
第八章   违约及补偿
 
 
承租方在此明确同意和声明如下:
 
8.1     在不影响出租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任何权利的前提下,出租方有权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后的任何时间,合法地提前收回该房屋或其任何部分,本合同立即自行终止。在此情况下,出租方无需对承租方承担任何装修费、设备添加费的补偿。该等情况为:
 
(i)       本合同内任何一项应付的租金、管理费、代收费或任何其它费用,承租方从该租金、管理费、代收费或任何其它费用应付之日起拖欠连续超过30天或累计超过60(无论是否正式追索)
(ii)      承租方违反、不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任何条款、条件规定、义务并在出租方发出书面通知后30天内未予纠正。
(iii)    承租方无论被强迫或自愿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经出租方批准, 为了重组、合并的目的除外)、被接管人接收。
(iv)     出租方发现承租方未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有超越营业范围经营或其他违法经营活动,或于本合同规定之开始营业日后14天内仍未开业,或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而连续停业超过7天或累计停业超过14天。
(v)      该房屋或承租方之任何财物蒙受强制征收或查封。
(vi)     任何人士向法院申请对承租方进行破产清算且法院受理该等申请。
(vii)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租赁用途。
(viii) 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该房屋结构损坏。
(ix)  承租方违反本合同4.24条之规定。
(x)  承租方因不当经营行为被媒体曝光、或承租方丧失附表五所述 
之品牌的经营权或所有权。
(xi)  承租方自身的卫生状况、排污排废状况、噪音及其他污染状况 
严重影响相邻承租方,并在出租方发出书面通知后7天内仍未改正。
(xii) 承租方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妨碍他人营业活动的, 在出租方
发出书面通知后7天内仍未改正。
(xiii) 承租方在该房屋内采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斤缺两以及其
它损害消费者的手段推销商品,在出租方发出书面通知后7
内仍未改正。
(xiv) 承租方漏报、少报营业额达3次。
(xv) 非本合同规定情况,承租方中途擅自退租。
 
    双方确认,因承租方违约导致本合同终止后,承租方应按照本合同第4.35条约定将该房屋复原后交还出租方。且承租方的任何装修以及添加设备对于出租方均无利用价值。故依据本条约定而导致的承租方装修损失不作为违约赔偿的一部分。
 
8.2     当发生本合同第八章第8.1条情况时,承租方已经支付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承租方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违约金赔偿):
 
(1)    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相当于6个月平均租金和管理费的总和。
(2)    承租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出租方支付其已享受的装修期间及免租期间的租金。
 
双方确认,承租方保证金仅为因承租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而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赔偿的一部分,与违约金无涉。
无论何时,承租方均不得因违约金过高而要求出租方或任意第三方进行调整。
 
8.3     当发生本合同第八章第8.1条情况,出租方向承租方发出书面通知,书面通知中规定之日期为本合同终止日。该书面通知一经发出即表明出租方行使本合同赋予之提前收回该房屋的权利,将构成出租方对该项权利已全面及充分地行使。
 
8.4  在不影响出租方因承租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而依照法律或本合同向承租方行使任何权利的前提下, 如承租方未按时支付本合同所定的租金、管理费、代收费或任何其它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以下称"欠款")超过14天或承租方违反、不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任何条款、条件规定、义务并在出租方发出书面通知后14天内未予纠正,出租方可行使下列权利:
 
(a)       出租方可向承租方要求赔偿出租方因追讨欠款所遭受的一切损失、费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
(i)        出租方为向承租方追讨欠款所需支付的所有合理的法律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不管是否已开始法律程序;
(ii)      出租方为向承租方追讨欠款而依法委任讨债人所需支付的任何合理的费用。
(b)         出租方在提前四十八小时书面通知承租方的前提下,可立即命令管理公司停止向该房屋提供水、电、燃气、电讯、电话、空调和其它管理服务及采取任何出租方认为合适的其它措施、行动, 直到承租方支付所有欠款及因此而引起的费用(包括重新接驳水、电、燃气、空调、电讯及电话服务供应的费用),出租方对承租方因此而蒙受的任何破坏和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c)          出租方在提前四十八小时书面通知承租方的前提下,可立即命令管理公司封闭该房屋的出入路径、门禁、卷帘门等,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付清所有款项,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支付的款项后可解除上述封闭。若承租方仍拒绝支付的,视为承租方放弃该房屋内所有物品、装修、设施设备等。出租方可自行处理并无需为承租方支付任何赔偿。承租方收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的第7日为本合同解除之日。
 
若出租方按照本条约定行使上述b、c款权利的(停止物业管理服务、封闭门禁等),在出租方暂停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付该期间内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及承租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全额支付所有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8.5     租赁期限届满或因本合同提前终止,如承租方逾期归还该房屋,则承租方须赔偿出租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因延迟向新租户交付该房屋而需承担的违约金、中介费。此外, 每逾期一天,须向出租方支付相当于当时日保底租金2倍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了7天,出租方有权进入该房屋,该房屋内所有装修、设施和物品均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有绝对酌情权决定将该等装修、设施和物品保留或拆除。出租方无须为装修、设施和物品的剩余价值向承租方做出任何补偿。同时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索拆除承租方装修和设施设备的开支。
 
8.6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之情况,出租方擅自解除本合同,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支付相当于保证金金额之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租方经济损失的,承租方有权继续追偿。
 
第九章   其它条款
 
 
9.1     中国电信公司为出租方指定的唯一的电信业务供应商,因此承租方的相关电信业务必须由中国电信承办开通,如承租方要求使用第三方业务,则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都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4     按本合同须向承租方送达的任何通知,如以专人递送或留置在该房屋或以挂号方式,寄往列于附表一的承租方法定地址或通讯地址(或承租方日后书面通知更改的法定地址、通讯地址或该房屋),则被视为送达承租方。按本合同须向出租方送达的任何通知,如以挂号方式, 寄往列于附表一的出租方通讯地址(或出租方日后书面通知更改的通讯地址),将被视为送达出租方。任何以挂号的方式寄出的通知,在寄出三个工作天后,将被视为已送达收件人。邮政局出具的挂号投送收据,将有效证明该通知已送达收件人。
 
9.5     本合同构成出租方和承租方就有关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有关本合同的所载的各事项先前的所有口头及书面协议。
 
9.6     承租方知晓并认可,物业管理费、装修押金、建筑垃圾清运费等物业管理相关费用为出租方代物业管理公司收取。
 
9.7     本合同未尽事宜,出租方及承租方可另行协商做出进一步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9.8     双方同意严格对本合同条款内容保密,不得向任何他方泄漏,但双方的关联公司、专业顾问公司及政府相关部门除外,但该等人士也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尽管有上述规定,承租方认可并同意,出租方的贷款银行有权将本合同下的条款及条件进行与任何证券化或二级市场交易有关的披露。
 
9.9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此解释。对任何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任何一方可随时向该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争议的事项提起诉讼。
 
9.10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本合同英文翻译本(如有)仅作参考之用,不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本合同的理解亦不得参考或受该英文翻译本的影响。    
 
9.11本合同在双方盖章/签署后,承租方将首期租金及租赁保证金支付完毕之日起视为合同生效。
 
9.12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表一
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
山东超信黄河置地有限公司,通讯地址为临沂市通达路36号 临沂沂水浚河广场D区302室,邮政编码 273300
联系电话:0539-6178665
 
承租方:
[               ], 法定地址为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为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表二
大厦、房屋
 
 
座落于临沂市平邑路85号临沂沂水浚河广场商场 E 2 层整层
 
 

 

附表三
平面图
 
 

附表四
租赁期、交付日、开始营业日、计租日
 
 
租赁期(包含免租装修期):为期 8 年,自交付日(包括视为交付日)起计。
 
交付日:出租方、承租方约定于2010 3 1 日前验收交接该房屋,承租方签署“收楼确认书”即视为该房屋已交付(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开始营业日:承租方应不晚于免租装修期结束之日对外开始营业。
 
计租日:自 2010 年5 16 日起承租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租金额向出租方如期支付每月租金。
 
承租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提前3个月,向出租方提供书面的继续承租该房屋之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承租方可续租,续租期及租金由双方根据当时市场情况另行协商,此外双方应协商其他租赁条件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逾期未提出申请或在提出申请后一个月内双方未签署续租合同的,则视为承租方放弃在同等条件下对该房屋之优先承租权。如承租方延迟支付本合同规定之租金、管理费、代收费或任何其它费用两次或以上(无论出租方是否正式催讨),则承租方不再享有本条款之续租权。
 
 
 
该房屋只限用作经营      用途, 承租方须以             之商业名称经营前述业务。但具体品牌不得与本合同附件十列明的品牌重复。除获得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外, 承租方不得在租赁期内擅自变更该商业名称,承租方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开始营业日前承租方必须已领取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及其它必需的经营文件,并将有关复印件交予出租方。承租方必须确保在租赁期内对上述品牌的经营权或所有权,并于交付日前将上述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交给出租方。
附表六
租金、管理费、履约保证金、
其它费用及支付方式
 
租金
 
(a)       该房屋保底租金:
(i)           租赁期第一年至第    年:
人民币442578.47 元/月
(ii)         租赁期第 年至第 年:
人民币465199.15 元/月
(iii)       租赁期第 年至第 年:
人民币488803.33 元/月
(iv)        租赁期第 年至第 八 年:
人民币512407.52 元/月
(v)         租赁期第 /   年至第 /   年:
          人民币 /    元/月
 
(b)       该房屋提成租金:
           (i)    租赁期第一年至第 /   年:
                   按月营业额之 /   %计算。
    (ii)   租赁期第 /   年至第  /  年:
                   按月营业额之 /    %计算。
           (iii)   租赁第  /  年至第 /    年:
                   按月营业额之/  %计算。
月营业额指该月承租方于该房屋内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取得的一切税前营业总收入(包括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营业所得)。
在计算提成租金时,承租方不可在总营业收入内扣除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收、抵用券、推广促销折扣等费用)。承租方应于每月第五天前向转租方提供该房屋上个月份真实的每天营业收入报表,并依税别分别列出各类的营业收入。
(c)       该房屋每月应付租金为上述(a)和(b)中租金较高者。
(d)             整个租赁期内,承租方须于每月1日前支付该月保底租金。若每月的提成租金经计算后高于保底租金,则承租方须于该月的下一个月5日前向出租方全额缴清该月提成租金与保底租金之差额部分的金额。上述日期恰逢法定休假日的,则相应提前。
 
面积
 
出租方与承租方在此确认该房屋出租 建筑面积为 3233.45平方米。
 
免租装修期及相关费用
 
(a)         免租装修期共计­ 2.5 个月, 自交付日 (包括视为交付日) 起计。
(b)            在此期间承租方无需支付租金,但需支付管理费、政府有关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详见附表九:收费一览表&指定支付帐号)
(i)        免租装修期内承租方应每月支付管理费。
      (ii)            免租装修期内承租方应支付垃圾清运费、临时水、电费、工程变更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履约保证金
 
(a)         承租方应根据本合同第三章提供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491080.22   元 (总计相当于__个月之保底租金和 个月现行管理费之和)。
(b)        承租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该保证金人民币     491080.22 元。
 
管理费
 
(a)         应付管理费:第一年80000元;第二年160000元;
第三年开始每月应付管理费:人民币 15元/月/平方(不包括租赁区域内的中央空调使用费),即人民币  48501.75  元/月。
(b)             租赁期内, 承租方必须每月支付管理费, 于每月第 1天或之前支付该月管理费。
(c)             管理费可根据本合同第二章第2.2条的规定调整。
(d)       空调服务的时间: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9:30]点至晚上[21:30]点
如承租方需要出租方提供额外的空调服务,承租方须支付额外费用。空调收费标准及额外收费方法乡间本合同附表八。
 
 
 
 
 
 
 
 
 
 
 
 
 
附表七
交付标准及装修、设施清单
 
一、           建材与设备
基础和结构: PHC桩、现浇混凝土框架
外立面:石材+玻璃幕墙
电梯:三菱电梯2部,自动手扶梯4部
供水:楼层公共卫生间、餐饮区域供水到户。
公共:精装修、高级地砖、俄局部石材饰面。
停车系统:设三套地下停车库出入口管理系统(A/B/C、D/E、F地下车库)。
消防系统:防排烟系统、正压送风、喷淋系统(每层有)、消防报警系统。
保安系统:1、门磁系统(各地块地下一层、一层直接通室外的公共通道门、物业办公室及重要机房)
          2、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主要出入口、车库出入口、楼层内主要公共通道、电梯轿厢、电梯前厅)。
          3、电子巡更系统。
4、公共广播系统
二、            建筑设计
面积分割范围:现状交房
层高:一层/二层  2.8-3.3米俄
停车位:机动车786个;自行车1580个(与办公共用)。
三、            商铺设施
墙面: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腻子批平,乳胶漆面。
门:水晶卷帘门。
招牌:LED超薄灯箱。
地坪:商用胶地板。
天花:600*600MM矿棉板吊顶。
空调:采用VRV空调系统。
供水:楼层公共卫生间。
通讯:预留电话线路。
供电:每套商铺设一计量表,220V低压供电,2KW容量(磁卡式电表)。
 
 
 
 
 
 
 
 
附表八
 
特别条文1
 
承租方对于本合同中的重要条款确认如下:
1、             承租方已经阅读并理解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2、             对于本合同中黑体字部分出租方已向承租方着重解释,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遵照执行;
3、             对于附表中列明的所有事项,承租方均确认,并遵照执行;
4、             对于其他条款中承租方应知晓的事项,出租方已告知承租方。
 
 
特别条文2
 
本条文仅针对签约时承租方为自然人,或签约后需重新办理相关经营证照的情况。
本合同双方确认如下条款:
1、             承租方需在免租装修期届满之日前办理完毕为达成本合同目的以及符合本合同附表约定的经营用途所必需的营业执照及相关批准、许可等文件;
2、承租方上述文件一旦办理完毕,须将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复印件交至出租方处以归档备存;
3、免租装修期届满之日前,承租方需以正式生效的法人身份与出租方达成该房屋的租赁关系,为简化相关程序,承租方可在本合同所有正、副本的文首及承租方落款处加盖新设法人公章,新设法人与承租方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租方义务;
4、             若承租方在“特别条2”第1款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成相关文件的办理,出租方可视为承租方违约,违约性质等同于本合同第8.1条款约定事项,出租方可按此条款其本合同其它约定主张相关权利。
 
 
特别条文3
 
中央空调计费方法:
该房屋内部安装的空调,为三菱品牌的VRV中央空调,由上海金陵智能电表有限公司提供的用电计量表具。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编号为沪制00000003号,统计合成装置是由三菱重工业(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SLB-3空调记费操作软件,根据每月实际消耗能耗,编制空调收费的明细帐单,收费的金额与国家主管部门电费帐单保持同步。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A.脉冲电表提供的脉冲数折换成用电的千瓦时=外机用电量
B.外机用电量×供电局电费单价=收费金额(外机)
注:外机用电量=供电局谷金额÷供电局平单价+原供电局平用电量(千瓦时)
C.内机用电量(千瓦时)KW/h÷总时间=内机电量和时间的比值
D.电量和时间的比值×空调时间=内机用电量
E. 内机用电量×电费单价=收费金额(内机)
注:内机用电量=供电局谷金额÷供电局平单价+原供电局平用电量(千瓦时)
F. 收费金额(内机)+收费金额(外机)=实际收费金额
该房屋内中央空调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收费。
因待机将产生相关电费,该部分费用实际由出租方(公共部分)以及该大厦所有承租方(承租商铺内部分)共同承担。根据国家有关机关发布的天气预报,未达到空调开启标准时,承租方将不开启中央空调主机。该等状态下,承租方开启使用终端时,将不产生升温或降温效果,亦不会产生中央空调主机待机电费。若承租方有需要开启空调时,应提前24小时向出租方提出使用中央空调的书面申请,并承担所有额外开机时间的主机待机费用
 
 
 
 
 
 
收费一览表&指定支付帐户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数额
1
预付六个月的租金、物业管理费(2010年5月16日至2010年11月15日)
见合同2.1条
RMB2695470.82 
2
装修期物管费(2010年3 月1日至2010年 5月15 日)
见合同附表六
RMB166667 
3
履约保证金
见合同附表六
 RMB491080.22
4
装修押金
 
 RMB50000
5
建筑垃圾清运费
10元/平方
 RMB32334.5
 
 
 
指定支付帐号:
贷记凭证方式:
 
 
户名:山东超信黄河置地有限公司
收款行:工行宝钢支行
帐号:????????????
 
 
 
 
 
大额支付方式:
 
 
接收清算行行号:::::::::::
收款人帐号:“”“”“”“”“”
 
户名:山东超信黄河置地有限公司
收款行:工行宝钢支行
 
 
 
 
 
 
 
 
&nb, sp
 
 
 <, /DIV>
 
 
 
 
 
 
 
 
 
                附表十
运动
器材
休闲生活
牛仔
户外
配类及配件
Nike
Golf equipment
Adidas Original
Lonsdale
Levis
The north face
Wenger
Adidas
Phiten
Elle Sports
Y-3
Lee
Lafuma
Adidas香水
Reebok
Wilson
Lacoste鞋
EXR
Wrangler
Coleman
Fila手表
Puma
Prince
Rapido
MLB
G-star
Jeep
Beet Boop
Kappa
Head
CAT
Koling
Chevignon
Ozark
Samsonite
Asics
Goodfamily
Saucony
Grinders
REPLAY
Columbia
American Tourism
Umbro
National
Nb-Shop
Benetton F1
TEXWOOD
Nikko
ELLE文具
Spalding
Nike Golf
SMP
Passages
IBS
Marmot
MLB-NY
And1
Mizuno Golf
F1
IP zone
5th Street
Kolumb
NICI
Mizuno
DUNLOP
Merrel
smp
VIGOSS
SIGG
优袋物语
Newbalance
Hellys
Champion
鳄鱼
Jive
Timberland
Jansport
Lotto
OSIM
K-swiss
快节奏
Braxton
Northland
 
Converse
Life Power
Pepsi
哥伦堡
Rick Lewis
In-Tex
 
Diadora
Johnson
Menlow
锐克
TOUGH
Aigle
 
Fila
Yonex
AVIA
巴特农
Lois
Outdoor
 
Skechers
Stiga
Adidas Lifestyle
Viscap
F1 JEANS
探路者
 
AVIA
Uhlsport
Karl Kani
Pepsi
Pierre Cardin
生活无限
 
Li-Ning
Butterfly
Pony
Mickey
 
La sportiva
 
Anta
LP
HOSO
皮尔卡丹
 
Pitorpan
 
Bie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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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O
 
Shehe
 
Arena
Mesu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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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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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s
 
Haosha
红双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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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l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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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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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
 
 
 
 
 
 
Champ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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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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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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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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